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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無集會所之村(里),得借用學校及其它公共場所舉行村(里)民大會 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學校及公共場所負責人,應予優先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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