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每年召開一次或不定期召開或不召開 ,由村(里)自行決定之。 村(里)長認為必要並經村(里)住戶戶長十分之一以上同意,或村( 里)住戶戶長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就前條規定事項請求開會時,應於 十五日內召開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並報請鄉(鎮、市) 公所備查。 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由村(里)長召集之,村(里)長未 依規定召集時,由鄉(鎮、市)公所指派村里幹事代為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