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每年召開一次或不定期召開或不召開
  ,由村(里)自行決定之。
  村(里)長認為必要並經村(里)住戶戶長十分之一以上同意,或村(
  里)住戶戶長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就前條規定事項請求開會時,應於
  十五日內召開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並報請鄉(鎮、市)
  公所備查。
  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由村(里)長召集之,村(里)長未
  依規定召集時,由鄉(鎮、市)公所指派村里幹事代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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