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之村(里),設村(里)辦公處,置村(里)長一人,為
  無給職,受鄉(鎮、市)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執行交辦
  事項。村(里)內各鄰置鄰長一人,為無給職,由村(里)長遴報鄉(
  鎮、市)公所聘任之。任期四年,受村(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該鄰
  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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