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之村(里),設村(里)辦公處,置村(里)長一人,為 無給職,受鄉(鎮、市)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執行交辦 事項。村(里)內各鄰置鄰長一人,為無給職,由村(里)長遴報鄉( 鎮、市)公所聘任之。任期四年,受村(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該鄰 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