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村(里)之界限除情形特殊者外,依下列標準劃分之。
  一、山脈之分水線及丘、阜之頂點。
  二、路、巷、河、溝、溪流之中心線。
  三、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及其他堅固建築物可為界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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