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之編組原則,除情形特殊者外,依下列規定:一、密集式大樓 住宅地區,戶數為一千五百戶至三千戶。 二、交通方便人口集中地區,戶數為一千戶至二千戶。三、交通方便但 人口分散地區,戶數為五百戶至一千二百戶。 四、山區交通不便,住戶分散地區,須要徒步始能與村、里民聯繫者其 戶數為三百戶。 村、里內有興建大批集合住宅、社區預料近期內將有戶口遷入增加一千 戶以上者得預設村、里。 原已設置之村(里),不符第一項各款之標準者,應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