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村(里)之編組原則,除情形特殊者外,依下列規定:一、密集式大樓
  住宅地區,戶數為一千五百戶至三千戶。
  二、交通方便人口集中地區,戶數為一千戶至二千戶。三、交通方便但
  人口分散地區,戶數為五百戶至一千二百戶。
  四、山區交通不便,住戶分散地區,須要徒步始能與村、里民聯繫者其
      戶數為三百戶。
  村、里內有興建大批集合住宅、社區預料近期內將有戶口遷入增加一千
  戶以上者得預設村、里。
  原已設置之村(里),不符第一項各款之標準者,應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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