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村(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編組:
  一、界線有爭議者。
  二、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狹長推行自治業務不便者。
  三、地方經濟及戶口情形與區域面積不相配合者。
  四、區域與天然形勢牴觸過甚,交通困難者。
  五、村(里)內戶數稀少或過多,有必要調整者。
  六、村(里)內有大批集合住宅興建,未來人口可能大量成長者。
  七、村(里)區域分成區塊且分散不集中者。
  八、村(里)內開闢新道路。為區塊明顯完整者。
  九、村(里)內有少數畸零戶居住分散,併入它村(里)較為適當者。
  十、其他特殊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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