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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鄰之編組及調整原則如下,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一、人口密集地區,戶數為二十戶至一百戶。 二、人口分散地區戶數為十戶至七十戶。 原已設置之鄰,不符前項各款原則者,應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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