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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村(里)區域需調整者,應於每屆村(里)長任期屆滿一年前辦理完成 ,並於下屆村(里)長選舉投票日四個月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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