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費收費數 額,每張新臺幣貳佰元。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污損、滅失或逾期者,申請人得申請本府補發 或換發,並依前條規定收費。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費,依規費法第五條規定,委由本縣各鄉( 鎮、市)戶政事務所徵收繳庫。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