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門牌證明書及門牌工本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高雄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
  項以及規費法第十條訂定之。

  戶政事務所核發門牌證明書及編釘門牌工本費收費數額如下。但因行政
  區域調整或門牌改、整編,申請門牌證明書,則予免費。
  一、門牌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門牌工本費:每面收費新臺幣四十元。

  門牌證明書及門牌工本費所收規費,依規費法第五條規定,委由高雄縣
  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徵收繳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