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原住民租賃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安定原住民生活,協助解決居住問題
    ,購置宅出租予本市中心低收入原住民,參照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
    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辦理機關為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出租對象:凡年滿二十歲,在本市設籍四個月以上之有眷原住民符合
    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之:
  (一)本人、配偶或同戶之直系親屬,在本市均無自有住宅。
  (二)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
  (三)未享有政府其他居住或住宅補助。
    因職業災害、本市辦理公共工程之牴觸戶、身心障礙或單親家庭,經
    專案核准者,得優先配租,不受前項所定條件之限制。
    前項牴觸戶違法占用他人土地者,不予核准。但本要點修正前已核准
    者,不在此限。

四、承租規定及收費標準:
  (一)本出租住宅以戶為居住單位,每戶應居住四人以上(限本人、配
        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違者終止租約。但經專案核准者不
        在此限。
  (二)租金為每戶每月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住戶水電費及公共設施水電
        費、管理費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三)本會於租期屆滿時,得視實際情況調整租金。

五、申請:於公告期間向本會申請(格式如附表一),填妥後檢同切結書
    (格式如附表二)、戶籍謄本,及承租人戶內無自有住宅之證明各一
    份,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本會,逾期不予受理。

六、審查:本會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審查是否符合本要點之資格要件。

七、抽籤及選租順序:
  (一)初審合格者由本會擇期辦理公開抽籤,決定中籤人及選租順位,
        本會並得視需要一併抽定備取戶及其順位。
  (二)中籤戶經抽定後,應依本會通知之日期,按選租順位選擇承租住
        宅門牌至滿額為止,其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選租手續者,取消承租
        資格。
  (三)前款住宅公告出租額滿後,若有申請停租者,本會應隨時受理申
        請,並由合格之備取戶依序遞補承租。
  (四)申請人經抽籤並選定門牌號碼後,非經核准不變更。

八、簽約、繳款及租期:
  (一)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至本會辦妥保證、簽約(格式如附表三)
        及領取繳款通知書,逾期不辦理者,視為放棄承租權利。
  (二)承租人應於繳款通知書規定期限內,逕至高雄銀行繳交保證金及
        租金,逾期不繳者,以放棄承租論。
  (三)承租人應一次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
        ,於簽約及點交住宅後進住,其未在期限內辦理者,本會得取消
        其承租權,由合格之候補人依序遞補承租。
  (四)本出租住宅租賃期限為二年,期滿承租人擬繼續承租者,應於期
        限屆滿前一個月申請續租,逾期其租賃關係消滅。
  (五)本出租住宅之續租以二次為限,期滿不再續約。但有特殊理由經
        本會專案核准者,得展延租期一次。
  (六)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期限屆滿前,承租人如無法及時搬遷,得申
        請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但不得逾三個月。

九、交屋:
  (一)承租人應自行覓妥連帶保證人,並依規定繳交保證金及月租金後
        ,會同連帶保證人依本會規定期限共赴法院辦妥租賃契約公證手
        續,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二)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進住,逾期不進住者,由本會收回改租。

十、管理:
  (一)本出租住宅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規定管理之。承租人積
        欠租金額以保證金抵償後逾二個月、欠繳管理費逾二個月或累計
        不按時繳納租金或管理費達六個月(期)以上者,本會得終止契
        約。
  (二)承租人租期屆滿未續租或本會終止租約時,承租人除應繳清積欠
        之租金及各項費用外,應會同本會人員查驗房屋及各項設施,如
        有損壞由原承租人賠償。
  (三)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死亡者,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得由其死亡時
        同居家屬符合本要點承租資格者換約續租,其租賃期間至原定租
        約屆滿之日止。
  (四)承租人應於租賃期間屆滿前將出租住宅騰空返還本會,逾期其室
        內物品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一、本要點未定事項,悉依國民住宅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