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道路名牌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九條,第十三條及第十
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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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使本市各行政區域門牌整齊美觀,號次有條不紊,便利民眾
通訊,尋人或貨物之傳送,並利戶籍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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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編緣由:
(一)凡有「高雄市道路名牌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九條所列舉:因
新開或更名之道路及原編門牌號碼順序重複凌亂者,或原編門牌
不符現行規定之情形者。
(二)因行政區域劃分亟需調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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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門牌整編與道路命名及更名:
(一)凡應整編門牌地區,其道路尚未命名或編釘號數者,應切實依「
高雄市道路名牌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之有關條文及參照高雄市
都市計畫圖辦理。
(二)路、街、巷、弄之區分,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以都市計畫規
定之路街寬度為準。在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得以現實情況為區
分之依據。
(三)同一路、街、巷、弄跨區者,其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應與相關
戶政事務所先行會商,並按會商結果執行。
(四)道路經命名者,非有特殊需要不得更改,其在整編門牌地區確有
更改之特殊必要者,另案陳報本局簽請市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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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編前之準備工作:
(一)凡應整編門牌之戶政事務所,應依據相關法規並斟酌實際狀況及
有關住戶意願,慎重擬訂「整編門牌計畫」報局核備。其計畫應
包括:主要法令依據整編之地區及理由整編日期(進度)工作量
(戶數)有關預算其他確需上級核定之事項。
(二)各戶政事務所應成立整編門牌工作及督導考核小組,依「整編門
牌計畫」進度實施,不得延誤或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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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門牌整編應行注意事項:
(一)應依照「高雄市道路名牌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之有關規定執行
,不得違背,住戶如將已編釘門牌之房屋一間改造為兩間以上,
或合併房屋者,需增、併編門牌,應依工務局核准或備案證明文
件,並俟施工完竣後再申請門牌增、併編。
(二)行政區域或里、鄰之地界不明地區,應會同有關單位查明協調,
並按協調結論作編釘門牌之依據,上項協調結論如更改現狀,應
由權責單位報請上級核備。
(三)預留空號除注意空地寬度外,對於較大建築物(超過普通門面寬
度者),應酌予保留門牌號。
(四)單面路、街、巷在可預見之將來,有變更為雙面路街之可能者,
得比照雙面路街編釘門牌號數。
(五)有關門牌釘掛,除依據本市道路名牌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一
條規定外,並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1.新舊門牌同時併存,新門牌置於舊門牌之下方,並在舊門牌右
下方六分之一處,以紅色貼字註記「舊」字之字樣。
2.舊門牌無法置於新門牌之上方者,則擇一利於辨識之適當位置
釘掛。
3.新舊門牌並存釘掛三個月後,再擇機勸導或協助民眾辦理舊門
牌拆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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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整編後工作:
(一)戶政事務所應於門牌整編生效日前完成「登錄門牌整編資料」電
腦作業;並於生效日前一工作日,完成戶役政資訊系統資料備份
後,再執行「整編資料轉錄」作業。
(二)國民身分證之換發及戶口名簿之註記,除自整編日起,利用受理
申請案件機會當場辦理外,應排定日程表於十五日內派員分赴各
鄰或各住戶辦理,並於換證及改註戶口名簿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各
住戶作必要之準備。。
(三)戶口名簿之改註,應於戶口名簿「行政區域及街路門牌調整或戶
籍地址變更」欄依序註記,整編戳記必須文字清晰,如該欄位不
敷改註時,應免費辦理換發;另國民身分證換發及整編之門牌證
明書亦應免費辦理。
(四)整編門牌後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變更應列印「新舊門牌對照表」
十份送本局層轉有關機關,並將「街路門牌整編通報單」送有關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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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適時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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