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高雄市議會議員(以下簡稱議員
    )及里長之福利互助事宜,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業務,以本府民政局為主辦機關,高雄市議會(
    以下簡稱議會)及各區公所為參加互助機關,議會總務組及各區公所
    民政課為主辦單位。
    主辦機關及各區公所之主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應協辦之。

三、各區公所民政課應執行並督導里長福利互助業務。主辦機關與各區公
    所之主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應負責里長福利互助基金之繳撥存儲、支付
    登記、核算公布等有關事宜。

四、參加福利互助之議員及里長應分別由參加互助機關繕造議員及里長福
    利互助資料卡二份(如附件一),一份送主辦機關備查,一份自行留
    存。

五、參加互助機關之主計單位應會同出納人員按月由互助人應領款項內統
    一扣繳互助金,存入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基金專戶,並每月填報互助
    人福利互助金計算表(如附件二)二份,一份送主辦機關核備,一份
    自行留存。

六、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經費由政府補助部分,主辦機關應於每會計年度
    開始時一次撥付,存入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基金專戶,並於每會計年
    度結束後於主辦機關網站公告其收支情形。

七、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補助費之申請,由議員及里長依其申請種類向主
    辦單位索取申請書(如附件三、四、五、六),依式查填並檢附有關
    證件送參加互助機關核辦。

八、各區公所受理申請案件,應即詳實審查,於查證無訛後簽具意見,連
    同有關證件函送主辦機關核辦。

九、主辦機關經核准申請案件後,應將互助補助費撥交原申請之參加互助
    機關轉發。

十、本作業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主辦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