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為處理天然災害、突發或緊急事
件之需要,得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動支緊急處理準備金。
二、動支緊急處理準備金事項如左:
(一)災情緊急處置。
(二)其他需要緊急處理事項。
(三)如市府已訂有費用標準者,仍依其標準執行。
三、各區如遇有右列事項時可由區公所於準備金預算額度內先行支付,並
於二星期內函報市府備查。
四、依本注意事項所核實支用之經費,如屬市府有關單位之權責,得以電
話先行通知,事後請求該單位撥付。
五、緊急處理準備金,依市府核定標準由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六、緊急處理準備金其支用範圍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不得移作其他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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