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幹事服勤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里幹事服勤管理並考核其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里幹事之配置以一里一幹事為原則,如編制員額不足時,得由區公所
    妥為調配兼辦他里之業務。里幹事之配置及調整應由區公所報本府民
    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備查。

三、里辦公處之設置:
  (一)里辦公處以設在機關興建之公共場所為原則,其轄區內未有公共
        場所者,得由里長或區公所洽覓適當場所設置。
  (二)區公所所在地及鄰近之里,得集中在區公所或聯合數里設立聯合
        里辦公處。
  (三)郊區之里得以毗鄰之數里,設聯合里辦公處。

四、里幹事上午集中在區公所簽到辦公,下午至里辦公處辦公,其簽到退
    方式由區公所訂定,因公外出應登記行程備查。

五、聯合里辦公處,應由區公所指定里幹事一人兼聯絡人,綜合聯繫有關
    事項,及協助民政課長監督考核其他里幹事服務。

六、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里幹事承區長之命,受民政課長之指揮監
    督及里長督導,辦理里公務;於執行其他各課業務時,受有關課長之
    指導。

七、里辦公處應建立並隨時更新下列基本資料:
  (一)里行政區域圖(含各鄰巷道門牌及水溝路燈分佈圖,如附件一)
        。
  (二)里沿革概況(誌)(如附件二)。
  (三)歷屆里長名冊(如附件三)。
  (四)鄰長名冊(如附件四)。
  (五)戶長名冊(含連絡電話,如附件五)。
  (六)低收入戶名冊,殘障名冊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名冊。(如附件六-
        (一)-(三))
  (七)里內機關學校、社團及公共場所概況與其負責人名冊(如附件七
        )。
  (八)里民大會建議案及基層建設座談會結論處理情形登記表(如附件
        八)。
  (九)里幹事工作登記簿(如附件九)。
  (十)其他里業務相關資料。
  
    附件一
    高雄市          區              里行政區域圖
    ┌────────────────────────────┐
    │                                                        │
    ‧‥‥‥‥‥‥‥‥‥‥‥‥‥‥‥‥‥‥‥‥‥‥‥‥‥‥‥‥‧
    ╒‥‥‥‥‥‥‥‥‥‥‥‥‥‥‥‥‥‥‥‥‥‥‥‥‥‥‥‥╕
    │                                                        │
    │                                                        │
    │                                                        │
    │                                                        │
    └────────────────────────────┘
    註:1 里內重要機關、學校、公共場所位置。
        2 里辦公處位置。
        3 劃明鄰界、註明里內街路巷弄名稱。

    附件二:

    ┌────────────────────────────┐
    │高雄市        區      里沿革概況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三
    ┌────────────────────────────┐
    │      高雄市          區      里歷屆里長名冊            │
    ├─┬─┬───┬─┬─┬───┬─┬─┬───┬────┤
    │姓│性│出  生│出│學│職業或│住│電│屆次及│卸職原因│
    │  │  │      │生│經│服務處│  │話│初任日│        │
    │  │  │      │地│歷│所    │  │號│期    │及年月日│
    │名│別│年月日│  │  │      │址│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四
    ┌────────────────────────────┐
    │      高雄市          區      里現任鄰長名冊            │
    ├─┬─┬─┬───┬─┬─┬───┬─┬──┬──┬──┤
    │鄰│姓│性│出  生│出│學│職業或│住│電話│初任│卸職│
    │  │  │  │      │生│經│服務處│  │    │    │    │
    │別│名│別│年月日│地│歷│所    │址│號碼│日期│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五
              高雄市          區      里戶長名冊 (第  鄰)
    ┌─┬─┬───┬──┬─┬─┬──┬────────┬─┐
    │姓│性│出  生│出生│教│職│身分│                │記│
    │  │  │      │地  │育│  │證統│住            址│  │
    │  │  │      │    │程│  │一編│                │  │
    │名│別│年月日│    │度│務│號  │                │事│
    ├─┼─┼───┼──┼─┼─┼──┼────────┼─┤
    │  │  │  前  │省市│  │  │    │      街        │  │
    │  │  │民    │    │  │  │    │      路      巷│  │
    │  │  │  國  │縣市│  │  │    │  弄       號   │  │
    ├─┼─┼───┼──┼─┼─┼──┼────────┼─┤
    │  │  │  前  │省市│  │  │    │      街        │  │
    │  │  │民    │    │  │  │    │      路      巷│  │
    │  │  │  國  │縣市│  │  │    │  弄       號   │  │
    ├─┼─┼───┼──┼─┼─┼──┼────────┼─┤
    │  │  │  前  │省市│  │  │    │      街        │  │
    │  │  │民    │    │  │  │    │      路      巷│  │
    │  │  │  國  │縣市│  │  │    │  弄       號   │  │
    └─┴─┴───┴──┴─┴─┴──┴────────┴─┘
    附件六– (一)
    ┌────────────────────────────┐
    │高雄市        里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名冊                    │
    ├──┬─┬──┬─┬─┬─┬────┬─┬──┬──┬─┤
    │六五│姓│身分│年│出│性│        │職│家庭│家庭│備│
    │歲以│名│證統│  │  │  │        │  │總人│總收│  │
    │上老│  │一編│  │  │  │住    址│  │數與│人與│  │
    │人  │  │號  │  │生│  │        │  │工作│家庭│  │
    │    │  │    │  │  │  │        │  │人數│最低│  │
    │    │  │    │  │  │  │        │  │之比│生活│  │
    │    │  │    │  │地│  │        │  │    │費之│  │
    │    │  │    │齡│  │別│        │業│    │比  │考│
    ├──┼─┼──┼─┼─┼─┼────┼─┼──┼──┼─┤
    │    │  │    │  │  │  │  里  鄰│  │    │    │  │
    │    │  │    │  │  │  │街 巷 號│  │    │    │  │
    ├──┼─┼──┼─┼─┼─┼────┼─┼──┼──┼─┤
    │    │  │    │  │  │  │  里  鄰│  │    │    │  │
    │    │  │    │  │  │  │街 巷 號│  │    │    │  │
    ├──┼─┼──┼─┼─┼─┼────┼─┼──┼──┼─┤
    │    │  │    │  │  │  │  里  鄰│  │    │    │  │
    │    │  │    │  │  │  │街 巷 號│  │    │    │  │
    └──┴─┴──┴─┴─┴─┴────┴─┴──┴──┴─┘
    附件六– (二)
    ┌────────────────────────────┐
    │高雄市        里殘障名冊                                │
    ├──┬─┬──┬─┬─┬─┬────┬─┬──┬──┬─┤
    │殘障│姓│身分│年│出│性│        │職│    │    │備│
    │    │  │證統│  │  │  │        │  │    │    │  │
    │    │  │一編│  │生│  │住    址│  │    │    │  │
    │    │  │號  │  │  │  │        │  │    │    │  │
    │類別│名│    │齡│地│別│        │業│    │    │考│
    ├──┼─┼──┼─┼─┼─┼────┼─┼──┼──┼─┤
    │    │  │    │  │  │  │  里  鄰│  │    │    │  │
    │    │  │    │  │  │  │街 巷 號│  │    │    │  │
    ├──┼─┼──┼─┼─┼─┼────┼─┼──┼──┼─┤
    │    │  │    │  │  │  │  里  鄰│  │    │    │  │
    │    │  │    │  │  │  │街 巷 號│  │    │    │  │
    ├──┼─┼──┼─┼─┼─┼────┼─┼──┼──┼─┤
    │    │  │    │  │  │  │  里  鄰│  │    │    │  │
    │    │  │    │  │  │  │街 巷 號│  │    │    │  │
    └──┴─┴──┴─┴─┴─┴────┴─┴──┴──┴─┘
    附件六– (三)
    ┌────────────────────────────┐
    │高雄市        里低收入戶名冊                            │
    ├──┬─┬──┬─┬─┬─┬────┬─┬──┬──┬─┤
    │低收│戶│身分│年│出│性│        │職│    │    │備│
    │    │長│證統│  │  │  │        │  │    │    │  │
    │入戶│姓│一編│  │生│  │住    址│  │    │    │  │
    │    │名│號  │  │  │  │        │  │    │    │  │
    │類別│  │    │齡│地│別│        │業│    │    │考│
    ├──┼─┼──┼─┼─┼─┼────┼─┼──┼──┼─┤
    │    │  │    │  │  │  │  里  鄰│  │    │    │  │
    │    │  │    │  │  │  │街 巷 號│  │    │    │  │
    ├──┼─┼──┼─┼─┼─┼────┼─┼──┼──┼─┤
    │    │  │    │  │  │  │  里  鄰│  │    │    │  │
    │    │  │    │  │  │  │街 巷 號│  │    │    │  │
    ├──┼─┼──┼─┼─┼─┼────┼─┼──┼──┼─┤
    │    │  │    │  │  │  │  里  鄰│  │    │    │  │
    │    │  │    │  │  │  │街 巷 號│  │    │    │  │
    └──┴─┴──┴─┴─┴─┴────┴─┴──┴──┴─┘
    附件七
    ┌────────────────────────────┐
    │      高雄市          區      里公共場所調查表          │
    ├──┬─────┬───────────┬────┬──┤
    │名稱│負責人姓名│地                  址│電話號碼│附記│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學校、寺廟、教會、戲院、機關等均列入并於附記註明場地坪數。

    附件八
    ┌────────────────────────────┐
    │高雄市      區里里民大會建議案及基層建設座談會結論處理情│
    │            形登記表                                    │
    ├─────┬────┬───────┬────┬────┤
    │提案人姓名│提案時間│案          由│處理情形│結案時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九
        高雄市      區      里      年度里幹事工作登記簿
            年      月      日星期          氣候
    ┌───────┬───────┬───────┬────┐
    │服  務  記  事│交辦及查報記事│會  報  記  事│其他記事│
    ├───────┼───────┼───────┼────┤
    │              │              │              │        │
    │              │              │              │        │
    │              │              │              │        │
    ├────┬──┴──┬──┬─┴────┬──┴┬───┤
    │ 區公所 │          │里長│            │里幹事│      │
    │查考意見│          │核閱│            │簽章  │      │
    └────┴─────┴──┴──────┴───┴───┘

八、里幹事工作項目如下:
  (一)推行政令。
  (二)家戶聯絡訪問、調查推薦里民之善行義舉及反應民意。
  (三)里辦公處印信典守,公物管理、維護事項及辦理里辦公處證明事
        項並代繕各種申請表。
  (四)辦理里各種會議。
  (五)辦理鄰編組事宜。
  (六)市容查報工作。
  (七)辦理社會福利救助及其他建設事項。
  (八)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辦理役男身家徵屬調查及兵役資
        料之查報。
  (九)辦理守望相助,救親睦鄰及協助春安工作有關事項。
  (十)協助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十一)協助辦理各項災害之調查及救助事項。
  (十二)協助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或依法令應行協辦事項。

    附件十
                    先生
    戶長                :
                    女士
        我是本里的里幹事    ,為加強服務工作,特設卡訪問,如有需
    要為您效勞的地方,請電話聯絡或留字里辦公處,當即為您服務到家
    。    里
    辦公處住址:
    我的電話是:                    里長電話:
    謝謝!
    里幹事服務事項:
    一  家戶聯絡訪問,調查推薦里民之善行義舉及反映民意。
    二  市容查報工作 (里內路燈、水溝、自來水、巷道路面挖掘回填不
        實、損壞等等) 。
    三  辦理社會福利救助及其他建設事項。
    四  辦理里辦公處證明事項及代繕各種申請書表。
    五  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徵屬調查及兵役資
        料之查報。
    六  辦理守望相助,敦親睦鄰及協辦春安工作有關事項。
    七  推行育樂活動、端正禮俗、執行消除髒亂、調解里民糾紛及其他
        民政業務有關事項。
    八  協助各項災害之調查及救助事項。
    本區各機關電話號碼
            區 公 所:
            區    長:
            主任秘書: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兵 役 課:
            經 建 課:
            路燈修護專線:

    附件十一
    ┌────────────────────────────┐
    │高雄市  區  里家戶訪問記錄表      里幹事       (蓋章)   │
    ├──┬──┬──┬──┬────────┬────┬──┤
    │鄰別│戶長│訪問│住址│反映建議或申請事│處理情形│備註│
    │    │姓名│日期│電話│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區公所督考意見 │                                      │
    └────────┴───────────────────┘

    附件十二– (一)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
        ┌───┬─┬────┬─┬──┬─┬────┬─┬─┐
        │提    │住│        │電│    │填│        │電│  │
        │案    │  │        │  │    │表│里幹事  │  │  │
    ┌─┤人    │址│        │話│    │人│      里│話│  │
    │編├───┴─┴────┼─┴──┴─┴────┴─┴─┤
    │號│反    映    事    項│  處      理      情      形  │
    ├─┼──────────┼───────────────┤
    ├─┤                    │                              │
    ├─┤                    │                              │
    ├─┤                    │                              │
    ├─┤                    │                              │
    └─┴──────────┴───────────────┘
                                              第一聯  送達區公所

            所反映事項業已處理如處理情形欄,復請查照。
                    此    致
                  區公所
                                                            啟
                                          處理機關 (單位)

    附件十二– (二)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
        ┌───┬─┬────┬─┬──┬─┬────┬─┬─┐
        │提    │住│        │電│    │填│        │電│  │
        │案    │  │        │  │    │表│里幹事  │  │  │
    ┌─┤人    │址│        │話│    │人│      里│話│  │
    │編├───┴─┴────┼─┴──┴─┴────┴─┴─┤
    │號│反    映    事    項│處      理        情        形│
    ├─┼──────────┼───────────────┤
    ├─┤                    │                              │
    ├─┤                    │                              │
    ├─┤                    │                              │
    ├─┤                    │                              │
    └─┴──────────┴───────────────┘
                                                第二聯  送民政局

            所反映事項業已處理如處理情形欄,復請查照。
                    此    致
                  民政局
                                                            啟
                                          處理機關 (單位)

    附件十二– (三)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
        ┌───┬─┬────┬─┬──┬─┬────┬─┬─┐
        │提    │住│        │電│    │填│        │電│  │
        │案    │  │        │  │    │表│里幹事  │  │  │
    ┌─┤人    │址│        │話│    │人│      里│話│  │
    │編├───┴─┴────┼─┴──┴─┴────┴─┴─┤
    │號│反    映    事    項│  處      理      情      形  │
    ├─┼──────────┼───────────────┤
    ├─┤                    │                              │
    ├─┤                    │                              │
    ├─┤                    │                              │
    ├─┤                    │                              │
    └─┴──────────┴───────────────┘
                                            第三聯  主辦單位留存

            本案屬貴管業務範圍,故請核辦惠復。
                    此    致
                                     (處理機關)
                                                            啟
                                          區公所 (長戳)

    附件十二– (四)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

┌───┬─┬────┬─┬───┬─┬────┬─┬─┐
        │提    │住│        │電│      │填│        │電│
│
        │案    │  │        │  │      │表│里幹事  │  │
│
    ┌─┤人    │址│        │話│      │人│      里│話│
│

│編├───┴─┴────┼─┴───┴─┴────┴─┴─┤
    │號│反    映    事    項│   處      理      情      形
│

├─┼──────────┼────────────────┤
    ├─┤                    │
│
    ├─┤                    │
│
    ├─┤                    │
│
    ├─┤                    │
│

└─┴──────────┴────────────────┘
                                                第三聯
區公所留存
                    此  致
                             (處理機關)
                        主任                        承辦人
            區長                    課長
                        秘書                        里幹事

    附件十三– (一)
     (白色)
     (第一聯) :區公所留存 (稿)               日期    年  月  日
    高雄市    區改善市容案件查 (通) 報單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                  │      │          │查(通)報人│    │
    │請  改  善  事  項│地  點│執行情形  ├──┬──┤備考│
    │                  │      │          │姓名│住址│    │
    ├─────────┼───┼─────┼──┼──┼──┤
    │                  │      │          │ (里│    │    │
    │                  │      │          │幹事│    │    │
    │                  │      │          │僅填│    │    │
    │                  │      │          │姓名│    │    │
    │                  │      │          │)   │    │    │
    └─────────┴───┴─────┴──┴──┴──┘
            本案經查屬實,敬請核辦惠復。
                    此致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區長        主任秘書        課長            承辦人

    附件十三– (二)
     (淡黃色)
     (第二聯) :送執行單位或機關              日期    年  月  日
    高雄市    區改善市容案件查 (通) 報單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                  │      │          │查(通)報人│    │
    │請  改  善  事  項│地  點│執行情形  ├──┬──┤備考│
    │                  │      │          │姓名│住址│    │
    ├─────────┼───┼─────┼──┼──┼──┤
    │                  │      │          │ (里│    │    │
    │                  │      │          │幹事│    │    │
    │                  │      │          │僅填│    │    │
    │                  │      │          │姓名│    │    │
    │                  │      │          │)   │    │    │
    └─────────┴───┴─────┴──┴──┴──┘
            本案經查屬實,敬請核辦惠復。
                    此致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區公所 (戳記)           啟

    附件十三– (三)
     (淡藍色)
     (第三聯) :送執行單位或機關,俟辦畢
                將執行情形通知有關區公所
                                            日期    年  月  日
    高雄市    區改善市容案件查 (通) 報單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                  │      │          │查(通)報人│    │
    │請  改  善  事  項│地  點│執行情形  ├──┬──┤備考│
    │                  │      │          │姓名│住址│    │
    ├─────────┼───┼─────┼──┼──┼──┤
    │                  │      │          │ (里│    │    │
    │                  │      │          │幹事│    │    │
    │                  │      │          │僅填│    │    │
    │                  │      │          │姓名│    │    │
    │                  │      │          │)   │    │    │
    └─────────┴───┴─────┴──┴──┴──┘
            所請改善市容一案,業已辦理如執行欄,復請查照。
                    此致
                      區公所                          年  月  日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啟

    附件十三– (四)
     (淺紅色)
     (第四聯) :送執行單位或機關,俟辦畢
                將執行情形通知通報人
                                              日期    年  月  日
    高雄市     區改善市容案件查 (通) 報單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                  │      │          │查(通)報人│    │
    │請  改  善  事  項│地  點│執行情形  ├──┬──┤備考│
    │                  │      │          │姓名│住址│    │
    ├─────────┼───┼─────┼──┼──┼──┤
    │                  │      │          │ (里│    │    │
    │                  │      │          │幹事│    │    │
    │                  │      │          │僅填│    │    │
    │                  │      │          │姓名│    │    │
    │                  │      │          │)   │    │    │
    └─────────┴───┴─────┴──┴──┴──┘
            台端請改善市容乙案,業已辦理如執行欄,復請查照。
                    此致
                        先生
                        女士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啟

    附件十七
    ┌────────────────────────────┐
    │高雄市        區公所  月份里幹事家戶聯訪受理案件統計表  │
    ├─┬───┬────┬────┬───┬──────┬─┤
    │里│里幹事│訪問戶數│反映件數│已辦結│繼續列管件數│備│
    │別│      │        │        │件  數│            │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里幹事依下列規定實施家戶聯絡訪問。
  (一)訪問對象:
        1.每年度開始時於轄內各住戶分發服務卡並簽收(如附件十)且
          至少普遍訪問一次。
        2.遇有急難救助時應隨時訪問。
  (二)訪問內容:
        1.瞭解里民對市政建設需求探求里民疾苦、發掘重要問題。
        2.輔導里民自行解決問題。
        3.市政宣導。
  (三)執行步驟:
        1.里幹事應充用利用每日下里機會,訪問轄區內住戶,每週訪問
          戶數,不得少三十戶。
        2.家戶訪問應配合戶長資料卡,作成訪問紀錄(如附件十一),
          遇住戶外出時,亦應投遞家戶服務卡並留下電話號碼,以利事
          後連繫。
        3.為方便各住戶反映民意及相互連繫,應配合里幹事家戶訪問工
          作,確實建立完善之戶長聯絡資料。
        4.家戶訪問紀錄表,應併同工作登記簿,每週送民政課長初閱,
          再層轉區長核閱,其績效列為年終考核之重要依據。
        5.家戶訪問所獲之具體建議,應作成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如
          附件十二-(一)~(四))或改善市容案件查報單(如附件
          十三-(一)~(四)),送民政課長彙整後,陳請區長核處
          ,無法處理者,再轉請有關機關辦理,並加強列管追蹤。
        6.區公所應組成里幹事家戶訪問督導考核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
          召集人,組員由課室主管及秘書、視導等有關人員擔任之,督
          導考核人員應填具考核表(如附件十一),加註改進意見,送
          請區長核閱,其改進事項除應分別交辦外,並提里幹事工作會
          報報告。
        7.督導考核小組應善盡職守,對於家戶訪問工作表現優異或執行
          不力者,均需列舉具體事蹟,確實依規定每半年報請獎懲一次
          ,各區區長對於督導考核工作同樣至少每半年抽查一次。
        8.各區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將里幹事聯訪受理案件統計表(如附
          件十七),填送民政局彙辦。

十、為加強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有關里幹事市容查報工
    作規定如下:
  (一)查報事項:
        1.堆積建材妨害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2.垃圾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3.戶外自來水漏水搶修事項。
        4.路燈損壞及路面損壞修復事項。
        5.違規行業及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6.其他消除髒亂、改善生活環境事項。
  (二)里幹事應利用每日下里工作時間,深入基層發掘問題,如接獲里
        鄰長、里民或發現上述應行改善事項時,應即本於職責立刻處理
        ,不能處理者即行填寫「高雄市○○區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
        (如附件十二-(一)~(四))或「高雄市○○區改善市容案
        件查(通)報單」(如附件十三-(一)~(四))送請區公所
        核辦(時間急迫者,應先以電話通知有關單位立即處理)。
  (三)區公所接獲反映或查(通)報單後,應逐案登記列管,屬區公所
        權責範圍者,應即自行處理,非區公所權責所能處理者,應即轉
        送有關機關(單位)處理。
  (四)本府各機關收到區公所轉送之反映或查(通)報單後,應視同正
        式公文,以最速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復區公所。
  (五)區公所收到各單位處理結果回報單後,應交由原查報里幹事依答
        復情形迅赴現場查證,未處理者立即依行政系統追蹤辦理,至處
        理完畢為止,並將辦理結果登記於原列管案件內若反映或查(通
        )報案件係依里、鄰長或里民之反映提出者,並應將最終處理結
        果答復原反映人。
  (六)區公所轉送本府各有關機關之反映或查(通)報單,已逾兩週未
        獲答復者,應予查催(格式如附件十四),如仍未獲得答復者,
        應將案由、發文日期及字號,函請有關單位或機關之研考單位追
        蹤催辦,如有無故積壓時,應追究責任,依規定議處。
  (七)區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底止之「反映或查(通)報案件統
        計表」(如附件十五)填送民政局備查。
  (八)區公所對里幹事查報案件應嚴予督導確實考查,對具有特殊優良
        事蹟者,應予及時獎勵並公開表揚,對於敷衍塞責或應行查報而
        未查報者,應予議處。
  (九)民政局對於查報案件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如發現有查報不實或
        漏報情事或推諉責任不予處理以及區公所督導不週者,視情節輕
        重予以議處。
        
    附件十二– (一)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
          ┌─┬─┬────┬─┬───┬─┬────┬─┬─┐
          │提│住│        │電│      │填│        │電│  │
          │案│  │        │  │      │表│里幹事  │  │  │
      ┌─┤人│址│        │話│      │人│      里│話│  │
      │編├─┴─┴────┼─┴───┴─┴────┴─┴─┤
      │號│反  映  事  項  │   處      理      情      形   │
      ├─┼────────┼────────────────┤
      ├─┤                │                                │
      ├─┤                │                                │
      ├─┤                │                                │
      ├─┤                │                                │
      └─┴────────┴────────────────┘
                                              第一聯  送達區公所

              所反映事項業已處理如處理情形欄,復請查照。
                      此    致
                    區公所
                                                              啟
                                            處理機關 (單位)

      附件十二– (二)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
          ┌──┬─┬───┬─┬───┬─┬────┬─┬─┐
          │提  │住│      │電│      │填│        │電│  │
          │案  │  │      │  │      │表│里幹事  │  │  │
      ┌─┤人  │址│      │話│      │人│      里│話│  │
      │編├──┴─┴───┼─┴───┴─┴────┴─┴─┤
      │號│反  映  事  項  │   處      理      情      形   │
      ├─┼────────┼────────────────┤
      ├─┤                │                                │
      ├─┤                │                                │
      ├─┤                │                                │
      ├─┤                │                                │
      └─┴────────┴────────────────┘
                                                第二聯  送民政局

              所反映事項業已處理如處理情形欄,復請查照。
                      此    致
                    民政局
                                                              啟
                                            處理機關 (單位)

      附件十二– (三)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
          ┌──┬─┬───┬─┬───┬─┬────┬─┬─┐
          │提  │住│      │電│      │填│        │電│  │
          │案  │  │      │  │      │表│里幹事  │  │  │
      ┌─┤人  │址│      │話│      │人│      里│話│  │
      │編├──┴─┴───┼─┴───┴─┴────┴─┴─┤
      │號│反  映  事  項  │   處      理      情      形   │
      ├─┼────────┼────────────────┤
      ├─┤                │                                │
      ├─┤                │                                │
      ├─┤                │                                │
      ├─┤                │                                │
      └─┴────────┴────────────────┘
                                            第三聯  主辦單位留存

              本案屬貴管業務範圍,故請核辦惠復。
                      此    致
                                       (處理機關)
                                                              啟
                                            區公所 (長戳)

      附件十二– (四)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
          ┌───┬─┬──┬─┬───┬─┬────┬─┬─┐
          │提    │住│    │電│      │填│        │電│  │
          │案    │  │    │  │      │表│里幹事  │  │  │
      ┌─┤人    │址│    │話│      │人│      里│話│  │
      │編├───┴─┴──┼─┴───┴─┴────┴─┴─┤
      │號│ 反    映   事項│   處      理      情      形   │
      ├─┼────────┼────────────────┤
      ├─┤                │                                │
      ├─┤                │                                │
      ├─┤                │                                │
      ├─┤                │                                │
      └─┴────────┴────────────────┘
                                              第三聯  區公所留存
                      此  致
                               (處理機關)
                          主任                        承辦人
              區長                    課長
                          秘書                        里幹事

      附件十三– (一)
       (白色)
       (第一聯) :區公所留存 (稿)           日期    年  月  日
      高雄市    區改善市容案件查 (通) 報單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                  │    │        │查 (通) 報│    │
      │                  │    │        │人        │    │
      │請  改  善  事  項│地點│執行情形├──┬──┤備考│
      │                  │    │        │姓名│住址│    │
      ├─────────┼──┼────┼──┼──┼──┤
      │                  │    │        │ (里│    │    │
      │                  │    │        │幹事│    │    │
      │                  │    │        │僅填│    │    │
      │                  │    │        │姓名│    │    │
      │                  │    │        │)   │    │    │
      └─────────┴──┴────┴──┴──┴──┘
              本案經查屬實,敬請核辦惠復。
                      此致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區長        主任秘書        課長            承辦人

      附件十三– (二)
       (淡黃色)
       (第二聯) :送執行單位或機關            日期    年  月  日
      高雄市    區改善市容案件查 (通) 報單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                  │      │        │查(通)報人│    │
      │請  改  善  事  項│地  點│執行情形├──┬──┤備考│
      │                  │      │        │姓名│住址│    │
      ├─────────┼───┼────┼──┼──┼──┤
      │                  │      │        │ (里│    │    │
      │                  │      │        │幹事│    │    │
      │                  │      │        │僅填│    │    │
      │                  │      │        │姓名│    │    │
      │                  │      │        │)   │    │    │
      └─────────┴───┴────┴──┴──┴──┘
              本案經查屬實,敬請核辦惠復。
                      此致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區公所 (戳記)           啟

      附件十三– (三)
       (淡藍色)
       (第三聯) :送執行單位或機關,俟辦畢
                  將執行情形通知有關區公所
                                              日期    年  月  日
      高雄市     區改善市容案件查 (通) 報單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                  │      │        │查(通)報人│    │
      │請  改  善  事  項│地  點│執行情形├──┬──┤備考│
      │                  │      │        │姓名│住址│    │
      ├─────────┼───┼────┼──┼──┼──┤
      │                  │      │        │ (里│    │    │
      │                  │      │        │幹事│    │    │
      │                  │      │        │僅填│    │    │
      │                  │      │        │姓名│    │    │
      │                  │      │        │)   │    │    │
      └─────────┴───┴────┴──┴──┴──┘
              所請改善市容一案,業已辦理如執行欄,復請查照。
                      此致
                        區公所                        年  月  日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啟

      附件十三– (四)
       (淺紅色)
       (第四聯) :送執行單位或機關,俟辦畢
                  將執行情形通知通報人
                                              日期    年  月  日
      高雄市    區改善市容案件查 (通) 報單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                  │      │        │查(通)報人│    │
      │請  改  善  事  項│地  點│執行情形├──┬──┤備考│
      │                  │      │        │姓名│住址│    │
      ├─────────┼───┼────┼──┼──┼──┤
      │                  │      │        │ (里│    │    │
      │                  │      │        │幹事│    │    │
      │                  │      │        │僅填│    │    │
      │                  │      │        │姓名│    │    │
      │                  │      │        │)   │    │    │
      └─────────┴───┴────┴──┴──┴──┘
              台端請改善市容乙案,業已辦理如執行欄,復請查照。
                      此致
                          先生
                          女士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啟

      附件十四– (一)
       (第一聯) :區公所留存 (稿)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及改善市容案件催辦單
                                              日期    年  月  日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請改善事項│      │地點│    │查 (通) 報人姓名│    │
      ├─────┴───┴──┴──┴────────┴──┤
      │      右列請改善事項,業經於  年  月  日以  字第  號反│
      │      映民意案件單或查 (通) 報單送請核辦有案,惟迄今未│
      │      見辦理,請儘速辦理惠復。                        │
      │              此致                                    │
      │                                                      │
      │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
      │                                                      │
      └───────────────────────────┘
                                            區公所     (戳)   啟

      附件十四– (二)
       (第二聯) :送執行單位或機關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及改善市容案件催辦單
                                              日期    年  月  日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請改善事項│      │地點│    │查 (通) 報人姓名│    │
      ├─────┴───┴──┴──┴────────┴──┤
      │      右列請改善事項,業經於  年  月  日以  字第  號反│
      │      映民意案件單或查 (通) 報單送請核辦有案,惟迄今未│
      │      見辦理,請儘速辦理惠復。                        │
      │            此致                                      │
      │                                                      │
      │                                                      │
      │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
      └───────────────────────────┘
                                            區公所     (戳)   啟

      附件十五
      ┌───────────────────────────┐
      │高雄市      區公所  年  月份里幹事反映及查 (通) 報案件│
      │            統計表                                    │
      ├─────────────────┬─┬─┬‧─┬──┤
      │反映及查 (通) 報事項\辦理成果\里別│里│里│:里│合計│
      ├────────┬────────┼─┼─┼‧─┼──┤
      │1 堆積建材妨害交│反映及查報件數  │  │  │:  │    │
      │  通及建築廢棄物├────────┼─┼─┼‧─┼──┤
      │  、材料清除事項│已復件數        │  │  │:  │    │
      │                ├────────┼─┼─┼‧─┼──┤
      │                │未復件數        │  │  │:  │    │
      ├────────┼────────┼─┼─┼‧─┼──┤
      │2 垃圾、廢棄物清│反映及查報件數  │  │  │:  │    │
      │  運及消除髒亂事├────────┼─┼─┼‧─┼──┤
      │  項            │已復件數        │  │  │:  │    │
      │                ├────────┼─┼─┼‧─┼──┤
      │                │未復件數        │  │  │:  │    │
      ├────────┼────────┼─┼─┼‧─┼──┤
      │3 水溝、公廁清理│反映及查報件數  │  │  │:  │    │
      │  維護事項      ├────────┼─┼─┼‧─┼──┤
      │                │已復件數        │  │  │:  │    │
      │                ├────────┼─┼─┼‧─┼──┤
      │                │未復件數        │  │  │:  │    │
      ├────────┼────────┼─┼─┼‧─┼──┤
      │4 戶外自來水漏水│反映及查報件數  │  │  │:  │    │
      │  搶修事項      ├────────┼─┼─┼‧─┼──┤
      │                │已復件數        │  │  │:  │    │
      │                ├────────┼─┼─┼‧─┼──┤
      │                │未復件數        │  │  │:  │    │
      ├────────┼────────┼─┼─┼‧─┼──┤
      │5 路燈損壞修復事│反映及查報件數  │  │  │:  │    │
      │  項            ├────────┼─┼─┼‧─┼──┤
      │                │已復件數        │  │  │:  │    │
      │                ├────────┼─┼─┼‧─┼──┤
      │                │未復件數        │  │  │:  │    │
      ├────────┼────────┼─┼─┼‧─┼──┤
      │6 疑似妨害公共安│反映及查報件數  │  │  │:  │    │
      │  全事項        ├────────┼─┼─┼‧─┼──┤
      │                │已復件數        │  │  │:  │    │
      │                ├────────┼─┼─┼‧─┼──┤
      │                │未復件數        │  │  │:  │    │
      ├────────┼────────┼─┼─┼‧─┼──┤
      │7 其他消除髒亂、│反映及查報件數  │  │  │:  │    │
      │  改善生活環境事├────────┼─┼─┼‧─┼──┤
      │  項            │已復件數        │  │  │:  │    │
      │                ├────────┼─┼─┼‧─┼──┤
      │                │未復件數        │  │  │:  │    │
      ├────────┼────────┼─┼─┼‧─┼──┤
      │                │反映及查報件數  │  │  │:  │    │
      │                ├────────┼─┼─┼‧─┼──┤
      │合            計│已復件數        │  │  │:  │    │
      │                ├────────┼─┼─┼‧─┼──┤
      │                │未復件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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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里辦公處對里重要工作,應每年就實際情形訂定工作計劃(如附件
      十六)報請區公所核備,並據以考核。
      
      附件十六        區      里      年度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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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實施方法│預定進展│經費來源│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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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區公所每二週至少舉行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由區長主持,各單位
      主管均應列席,其會報內容如下:
    (一)工作檢討。
    (二)疑難問題解答或協調。
    (三)工作提示。
    (四)表彰事項或專題報告。
      里幹事參加工作會報應攜帶工作登記簿(如附件九)記載會報有關
      事項,送請里長核閱或報告里長瞭解。

十三、里辦公處文書應列冊編號登記,經里長核閱後分類按序裝訂,妥為
      保管。
      前項文書應每年清理一次,其不必保存者應依規定程序予以銷燬。

十四、里幹事每日工作情形應記載於工作登記簿,按週送請里長核章。民
      政課課長每月至少核閱各里工作登記簿一次,必要時得層轉區長核
      閱里辦公處應置備黑板及外勤登記簿,以便記載應辦重要業務及外
      出地點與事由,俾利查考。

十五、里辦公處各種簿冊、表報之彙整,民政課長應切實按季檢查一次,
      俾促改進及查考。

十六、里幹事得由區長定期予以輪調,其服務不力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人地不宜者:調整服務區域。
    (二)不堪勝任者,調整職務工作,如仍績效不彰者,予以議處或辦
          理資遣。

十七、里幹事如在外非法兼職或兼業,應從嚴議處,區公所有關主管人員
      如疏於督導防範,亦應連帶懲處。

十八、里幹事之服勤,應依下列規定,嚴予考核,有具體優劣事蹟者應提
      里幹事工作會報表揚或檢討,並適時辦理獎懲。
    (一)下列各項工作及勤惰狀況,由民政課長會同相關人員考核。
          1.第八點所定各項工作辦理績效。
          2.檢查里辦公處各項文書資料之整理與更新。
          3.訪問里長對里幹事服勤情形之意見。
          4.里幹事簽到服勤及公出之查察。
          1.2.兩目每年至少定期辦理一次考核。
          3.4.兩目不定期督導考核。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課會同人事、政風單位辦理。
    (三)里經費處理之考核,由會計單位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
    (四)里長應隨時督導里幹事服勤,對里幹事服勤情形、品德及獎懲
          ,得隨時向民政課長提出建議。
    (五)對於各區里幹事服勤狀況民政局得不定期派員赴區公所抽查。

十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訂定,並由區公所印發里辦公處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