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里幹事服勤管理並考核其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
二、里幹事之配置以一里一幹事為原則,如編制員額不足時,得由區公所
妥為調配兼辦他里之業務。里幹事之配置及調整應由區公所報本府民
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備查。
|
三、里辦公處之設置:
(一)里辦公處以設在機關興建之公共場所為原則,其轄區內未有公共
場所者,得由里長或區公所洽覓適當場所設置。
(二)區公所所在地及鄰近之里,得集中在區公所或聯合數里設立聯合
里辦公處。
(三)郊區之里得以毗鄰之數里,設聯合里辦公處。
|
四、里幹事上午集中在區公所簽到辦公,下午至里辦公處辦公,其簽到退
方式由區公所訂定,因公外出應登記行程備查。
|
五、聯合里辦公處,應由區公所指定里幹事一人兼聯絡人,綜合聯繫有關
事項,及協助民政課長監督考核其他里幹事服務。
|
六、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里幹事承區長之命,受民政課長之指揮監
督及里長督導,辦理里公務;於執行其他各課業務時,受有關課長之
指導。
|
七、里辦公處應建立並隨時更新下列基本資料:
(一)里行政區域圖(含各鄰巷道門牌及水溝路燈分佈圖,如附件一)
。
(二)里沿革概況(誌)(如附件二)。
(三)歷屆里長名冊(如附件三)。
(四)鄰長名冊(如附件四)。
(五)戶長名冊(含連絡電話,如附件五)。
(六)低收入戶名冊,殘障名冊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名冊。(如附件六-
(一)-(三))
(七)里內機關學校、社團及公共場所概況與其負責人名冊(如附件七
)。
(八)里民大會建議案及基層建設座談會結論處理情形登記表(如附件
八)。
(九)里幹事工作登記簿(如附件九)。
(十)其他里業務相關資料。
附件一
高雄市 區 里行政區域圖
┌────────────────────────────┐
│ │
‧‥‥‥‥‥‥‥‥‥‥‥‥‥‥‥‥‥‥‥‥‥‥‥‥‥‥‥‥‧
╒‥‥‥‥‥‥‥‥‥‥‥‥‥‥‥‥‥‥‥‥‥‥‥‥‥‥‥‥╕
│ │
│ │
│ │
│ │
└────────────────────────────┘
註:1 里內重要機關、學校、公共場所位置。
2 里辦公處位置。
3 劃明鄰界、註明里內街路巷弄名稱。
附件二:
┌────────────────────────────┐
│高雄市 區 里沿革概況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三
┌────────────────────────────┐
│ 高雄市 區 里歷屆里長名冊 │
├─┬─┬───┬─┬─┬───┬─┬─┬───┬────┤
│姓│性│出 生│出│學│職業或│住│電│屆次及│卸職原因│
│ │ │ │生│經│服務處│ │話│初任日│ │
│ │ │ │地│歷│所 │ │號│期 │及年月日│
│名│別│年月日│ │ │ │址│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四
┌────────────────────────────┐
│ 高雄市 區 里現任鄰長名冊 │
├─┬─┬─┬───┬─┬─┬───┬─┬──┬──┬──┤
│鄰│姓│性│出 生│出│學│職業或│住│電話│初任│卸職│
│ │ │ │ │生│經│服務處│ │ │ │ │
│別│名│別│年月日│地│歷│所 │址│號碼│日期│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五
高雄市 區 里戶長名冊 (第 鄰)
┌─┬─┬───┬──┬─┬─┬──┬────────┬─┐
│姓│性│出 生│出生│教│職│身分│ │記│
│ │ │ │地 │育│ │證統│住 址│ │
│ │ │ │ │程│ │一編│ │ │
│名│別│年月日│ │度│務│號 │ │事│
├─┼─┼───┼──┼─┼─┼──┼────────┼─┤
│ │ │ 前 │省市│ │ │ │ 街 │ │
│ │ │民 │ │ │ │ │ 路 巷│ │
│ │ │ 國 │縣市│ │ │ │ 弄 號 │ │
├─┼─┼───┼──┼─┼─┼──┼────────┼─┤
│ │ │ 前 │省市│ │ │ │ 街 │ │
│ │ │民 │ │ │ │ │ 路 巷│ │
│ │ │ 國 │縣市│ │ │ │ 弄 號 │ │
├─┼─┼───┼──┼─┼─┼──┼────────┼─┤
│ │ │ 前 │省市│ │ │ │ 街 │ │
│ │ │民 │ │ │ │ │ 路 巷│ │
│ │ │ 國 │縣市│ │ │ │ 弄 號 │ │
└─┴─┴───┴──┴─┴─┴──┴────────┴─┘
附件六– (一)
┌────────────────────────────┐
│高雄市 里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名冊 │
├──┬─┬──┬─┬─┬─┬────┬─┬──┬──┬─┤
│六五│姓│身分│年│出│性│ │職│家庭│家庭│備│
│歲以│名│證統│ │ │ │ │ │總人│總收│ │
│上老│ │一編│ │ │ │住 址│ │數與│人與│ │
│人 │ │號 │ │生│ │ │ │工作│家庭│ │
│ │ │ │ │ │ │ │ │人數│最低│ │
│ │ │ │ │ │ │ │ │之比│生活│ │
│ │ │ │ │地│ │ │ │ │費之│ │
│ │ │ │齡│ │別│ │業│ │比 │考│
├──┼─┼──┼─┼─┼─┼────┼─┼──┼──┼─┤
│ │ │ │ │ │ │ 里 鄰│ │ │ │ │
│ │ │ │ │ │ │街 巷 號│ │ │ │ │
├──┼─┼──┼─┼─┼─┼────┼─┼──┼──┼─┤
│ │ │ │ │ │ │ 里 鄰│ │ │ │ │
│ │ │ │ │ │ │街 巷 號│ │ │ │ │
├──┼─┼──┼─┼─┼─┼────┼─┼──┼──┼─┤
│ │ │ │ │ │ │ 里 鄰│ │ │ │ │
│ │ │ │ │ │ │街 巷 號│ │ │ │ │
└──┴─┴──┴─┴─┴─┴────┴─┴──┴──┴─┘
附件六– (二)
┌────────────────────────────┐
│高雄市 里殘障名冊 │
├──┬─┬──┬─┬─┬─┬────┬─┬──┬──┬─┤
│殘障│姓│身分│年│出│性│ │職│ │ │備│
│ │ │證統│ │ │ │ │ │ │ │ │
│ │ │一編│ │生│ │住 址│ │ │ │ │
│ │ │號 │ │ │ │ │ │ │ │ │
│類別│名│ │齡│地│別│ │業│ │ │考│
├──┼─┼──┼─┼─┼─┼────┼─┼──┼──┼─┤
│ │ │ │ │ │ │ 里 鄰│ │ │ │ │
│ │ │ │ │ │ │街 巷 號│ │ │ │ │
├──┼─┼──┼─┼─┼─┼────┼─┼──┼──┼─┤
│ │ │ │ │ │ │ 里 鄰│ │ │ │ │
│ │ │ │ │ │ │街 巷 號│ │ │ │ │
├──┼─┼──┼─┼─┼─┼────┼─┼──┼──┼─┤
│ │ │ │ │ │ │ 里 鄰│ │ │ │ │
│ │ │ │ │ │ │街 巷 號│ │ │ │ │
└──┴─┴──┴─┴─┴─┴────┴─┴──┴──┴─┘
附件六– (三)
┌────────────────────────────┐
│高雄市 里低收入戶名冊 │
├──┬─┬──┬─┬─┬─┬────┬─┬──┬──┬─┤
│低收│戶│身分│年│出│性│ │職│ │ │備│
│ │長│證統│ │ │ │ │ │ │ │ │
│入戶│姓│一編│ │生│ │住 址│ │ │ │ │
│ │名│號 │ │ │ │ │ │ │ │ │
│類別│ │ │齡│地│別│ │業│ │ │考│
├──┼─┼──┼─┼─┼─┼────┼─┼──┼──┼─┤
│ │ │ │ │ │ │ 里 鄰│ │ │ │ │
│ │ │ │ │ │ │街 巷 號│ │ │ │ │
├──┼─┼──┼─┼─┼─┼────┼─┼──┼──┼─┤
│ │ │ │ │ │ │ 里 鄰│ │ │ │ │
│ │ │ │ │ │ │街 巷 號│ │ │ │ │
├──┼─┼──┼─┼─┼─┼────┼─┼──┼──┼─┤
│ │ │ │ │ │ │ 里 鄰│ │ │ │ │
│ │ │ │ │ │ │街 巷 號│ │ │ │ │
└──┴─┴──┴─┴─┴─┴────┴─┴──┴──┴─┘
附件七
┌────────────────────────────┐
│ 高雄市 區 里公共場所調查表 │
├──┬─────┬───────────┬────┬──┤
│名稱│負責人姓名│地 址│電話號碼│附記│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學校、寺廟、教會、戲院、機關等均列入并於附記註明場地坪數。
附件八
┌────────────────────────────┐
│高雄市 區里里民大會建議案及基層建設座談會結論處理情│
│ 形登記表 │
├─────┬────┬───────┬────┬────┤
│提案人姓名│提案時間│案 由│處理情形│結案時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九
高雄市 區 里 年度里幹事工作登記簿
年 月 日星期 氣候
┌───────┬───────┬───────┬────┐
│服 務 記 事│交辦及查報記事│會 報 記 事│其他記事│
├───────┼───────┼───────┼────┤
│ │ │ │ │
│ │ │ │ │
│ │ │ │ │
├────┬──┴──┬──┬─┴────┬──┴┬───┤
│ 區公所 │ │里長│ │里幹事│ │
│查考意見│ │核閱│ │簽章 │ │
└────┴─────┴──┴──────┴───┴───┘
|
八、里幹事工作項目如下:
(一)推行政令。
(二)家戶聯絡訪問、調查推薦里民之善行義舉及反應民意。
(三)里辦公處印信典守,公物管理、維護事項及辦理里辦公處證明事
項並代繕各種申請表。
(四)辦理里各種會議。
(五)辦理鄰編組事宜。
(六)市容查報工作。
(七)辦理社會福利救助及其他建設事項。
(八)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辦理役男身家徵屬調查及兵役資
料之查報。
(九)辦理守望相助,救親睦鄰及協助春安工作有關事項。
(十)協助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十一)協助辦理各項災害之調查及救助事項。
(十二)協助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或依法令應行協辦事項。
附件十
先生
戶長 :
女士
我是本里的里幹事 ,為加強服務工作,特設卡訪問,如有需
要為您效勞的地方,請電話聯絡或留字里辦公處,當即為您服務到家
。 里
辦公處住址:
我的電話是: 里長電話:
謝謝!
里幹事服務事項:
一 家戶聯絡訪問,調查推薦里民之善行義舉及反映民意。
二 市容查報工作 (里內路燈、水溝、自來水、巷道路面挖掘回填不
實、損壞等等) 。
三 辦理社會福利救助及其他建設事項。
四 辦理里辦公處證明事項及代繕各種申請書表。
五 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徵屬調查及兵役資
料之查報。
六 辦理守望相助,敦親睦鄰及協辦春安工作有關事項。
七 推行育樂活動、端正禮俗、執行消除髒亂、調解里民糾紛及其他
民政業務有關事項。
八 協助各項災害之調查及救助事項。
本區各機關電話號碼
區 公 所:
區 長:
主任秘書: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兵 役 課:
經 建 課:
路燈修護專線:
附件十一
┌────────────────────────────┐
│高雄市 區 里家戶訪問記錄表 里幹事 (蓋章) │
├──┬──┬──┬──┬────────┬────┬──┤
│鄰別│戶長│訪問│住址│反映建議或申請事│處理情形│備註│
│ │姓名│日期│電話│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區公所督考意見 │ │
└────────┴───────────────────┘
附件十二– (一)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
┌───┬─┬────┬─┬──┬─┬────┬─┬─┐
│提 │住│ │電│ │填│ │電│ │
│案 │ │ │ │ │表│里幹事 │ │ │
┌─┤人 │址│ │話│ │人│ 里│話│ │
│編├───┴─┴────┼─┴──┴─┴────┴─┴─┤
│號│反 映 事 項│ 處 理 情 形 │
├─┼──────────┼───────────────┤
├─┤ │ │
├─┤ │ │
├─┤ │ │
├─┤ │ │
└─┴──────────┴───────────────┘
第一聯 送達區公所
所反映事項業已處理如處理情形欄,復請查照。
此 致
區公所
啟
處理機關 (單位)
附件十二– (二)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
┌───┬─┬────┬─┬──┬─┬────┬─┬─┐
│提 │住│ │電│ │填│ │電│ │
│案 │ │ │ │ │表│里幹事 │ │ │
┌─┤人 │址│ │話│ │人│ 里│話│ │
│編├───┴─┴────┼─┴──┴─┴────┴─┴─┤
│號│反 映 事 項│處 理 情 形│
├─┼──────────┼───────────────┤
├─┤ │ │
├─┤ │ │
├─┤ │ │
├─┤ │ │
└─┴──────────┴───────────────┘
第二聯 送民政局
所反映事項業已處理如處理情形欄,復請查照。
此 致
民政局
啟
處理機關 (單位)
附件十二– (三)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
┌───┬─┬────┬─┬──┬─┬────┬─┬─┐
│提 │住│ │電│ │填│ │電│ │
│案 │ │ │ │ │表│里幹事 │ │ │
┌─┤人 │址│ │話│ │人│ 里│話│ │
│編├───┴─┴────┼─┴──┴─┴────┴─┴─┤
│號│反 映 事 項│ 處 理 情 形 │
├─┼──────────┼───────────────┤
├─┤ │ │
├─┤ │ │
├─┤ │ │
├─┤ │ │
└─┴──────────┴───────────────┘
第三聯 主辦單位留存
本案屬貴管業務範圍,故請核辦惠復。
此 致
(處理機關)
啟
區公所 (長戳)
附件十二– (四)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
┌───┬─┬────┬─┬───┬─┬────┬─┬─┐
│提 │住│ │電│ │填│ │電│
│
│案 │ │ │ │ │表│里幹事 │ │
│
┌─┤人 │址│ │話│ │人│ 里│話│
│
│編├───┴─┴────┼─┴───┴─┴────┴─┴─┤
│號│反 映 事 項│ 處 理 情 形
│
├─┼──────────┼────────────────┤
├─┤ │
│
├─┤ │
│
├─┤ │
│
├─┤ │
│
└─┴──────────┴────────────────┘
第三聯
區公所留存
此 致
(處理機關)
主任 承辦人
區長 課長
秘書 里幹事
附件十三– (一)
(白色)
(第一聯) :區公所留存 (稿) 日期 年 月 日
高雄市 區改善市容案件查 (通) 報單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 │ │ │查(通)報人│ │
│請 改 善 事 項│地 點│執行情形 ├──┬──┤備考│
│ │ │ │姓名│住址│ │
├─────────┼───┼─────┼──┼──┼──┤
│ │ │ │ (里│ │ │
│ │ │ │幹事│ │ │
│ │ │ │僅填│ │ │
│ │ │ │姓名│ │ │
│ │ │ │) │ │ │
└─────────┴───┴─────┴──┴──┴──┘
本案經查屬實,敬請核辦惠復。
此致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區長 主任秘書 課長 承辦人
附件十三– (二)
(淡黃色)
(第二聯) :送執行單位或機關 日期 年 月 日
高雄市 區改善市容案件查 (通) 報單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 │ │ │查(通)報人│ │
│請 改 善 事 項│地 點│執行情形 ├──┬──┤備考│
│ │ │ │姓名│住址│ │
├─────────┼───┼─────┼──┼──┼──┤
│ │ │ │ (里│ │ │
│ │ │ │幹事│ │ │
│ │ │ │僅填│ │ │
│ │ │ │姓名│ │ │
│ │ │ │) │ │ │
└─────────┴───┴─────┴──┴──┴──┘
本案經查屬實,敬請核辦惠復。
此致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區公所 (戳記) 啟
附件十三– (三)
(淡藍色)
(第三聯) :送執行單位或機關,俟辦畢
將執行情形通知有關區公所
日期 年 月 日
高雄市 區改善市容案件查 (通) 報單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 │ │ │查(通)報人│ │
│請 改 善 事 項│地 點│執行情形 ├──┬──┤備考│
│ │ │ │姓名│住址│ │
├─────────┼───┼─────┼──┼──┼──┤
│ │ │ │ (里│ │ │
│ │ │ │幹事│ │ │
│ │ │ │僅填│ │ │
│ │ │ │姓名│ │ │
│ │ │ │) │ │ │
└─────────┴───┴─────┴──┴──┴──┘
所請改善市容一案,業已辦理如執行欄,復請查照。
此致
區公所 年 月 日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啟
附件十三– (四)
(淺紅色)
(第四聯) :送執行單位或機關,俟辦畢
將執行情形通知通報人
日期 年 月 日
高雄市 區改善市容案件查 (通) 報單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 │ │ │查(通)報人│ │
│請 改 善 事 項│地 點│執行情形 ├──┬──┤備考│
│ │ │ │姓名│住址│ │
├─────────┼───┼─────┼──┼──┼──┤
│ │ │ │ (里│ │ │
│ │ │ │幹事│ │ │
│ │ │ │僅填│ │ │
│ │ │ │姓名│ │ │
│ │ │ │) │ │ │
└─────────┴───┴─────┴──┴──┴──┘
台端請改善市容乙案,業已辦理如執行欄,復請查照。
此致
先生
女士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啟
附件十七
┌────────────────────────────┐
│高雄市 區公所 月份里幹事家戶聯訪受理案件統計表 │
├─┬───┬────┬────┬───┬──────┬─┤
│里│里幹事│訪問戶數│反映件數│已辦結│繼續列管件數│備│
│別│ │ │ │件 數│ │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里幹事依下列規定實施家戶聯絡訪問。
(一)訪問對象:
1.每年度開始時於轄內各住戶分發服務卡並簽收(如附件十)且
至少普遍訪問一次。
2.遇有急難救助時應隨時訪問。
(二)訪問內容:
1.瞭解里民對市政建設需求探求里民疾苦、發掘重要問題。
2.輔導里民自行解決問題。
3.市政宣導。
(三)執行步驟:
1.里幹事應充用利用每日下里機會,訪問轄區內住戶,每週訪問
戶數,不得少三十戶。
2.家戶訪問應配合戶長資料卡,作成訪問紀錄(如附件十一),
遇住戶外出時,亦應投遞家戶服務卡並留下電話號碼,以利事
後連繫。
3.為方便各住戶反映民意及相互連繫,應配合里幹事家戶訪問工
作,確實建立完善之戶長聯絡資料。
4.家戶訪問紀錄表,應併同工作登記簿,每週送民政課長初閱,
再層轉區長核閱,其績效列為年終考核之重要依據。
5.家戶訪問所獲之具體建議,應作成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如
附件十二-(一)~(四))或改善市容案件查報單(如附件
十三-(一)~(四)),送民政課長彙整後,陳請區長核處
,無法處理者,再轉請有關機關辦理,並加強列管追蹤。
6.區公所應組成里幹事家戶訪問督導考核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
召集人,組員由課室主管及秘書、視導等有關人員擔任之,督
導考核人員應填具考核表(如附件十一),加註改進意見,送
請區長核閱,其改進事項除應分別交辦外,並提里幹事工作會
報報告。
7.督導考核小組應善盡職守,對於家戶訪問工作表現優異或執行
不力者,均需列舉具體事蹟,確實依規定每半年報請獎懲一次
,各區區長對於督導考核工作同樣至少每半年抽查一次。
8.各區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將里幹事聯訪受理案件統計表(如附
件十七),填送民政局彙辦。
|
十、為加強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有關里幹事市容查報工
作規定如下:
(一)查報事項:
1.堆積建材妨害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2.垃圾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3.戶外自來水漏水搶修事項。
4.路燈損壞及路面損壞修復事項。
5.違規行業及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6.其他消除髒亂、改善生活環境事項。
(二)里幹事應利用每日下里工作時間,深入基層發掘問題,如接獲里
鄰長、里民或發現上述應行改善事項時,應即本於職責立刻處理
,不能處理者即行填寫「高雄市○○區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
(如附件十二-(一)~(四))或「高雄市○○區改善市容案
件查(通)報單」(如附件十三-(一)~(四))送請區公所
核辦(時間急迫者,應先以電話通知有關單位立即處理)。
(三)區公所接獲反映或查(通)報單後,應逐案登記列管,屬區公所
權責範圍者,應即自行處理,非區公所權責所能處理者,應即轉
送有關機關(單位)處理。
(四)本府各機關收到區公所轉送之反映或查(通)報單後,應視同正
式公文,以最速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復區公所。
(五)區公所收到各單位處理結果回報單後,應交由原查報里幹事依答
復情形迅赴現場查證,未處理者立即依行政系統追蹤辦理,至處
理完畢為止,並將辦理結果登記於原列管案件內若反映或查(通
)報案件係依里、鄰長或里民之反映提出者,並應將最終處理結
果答復原反映人。
(六)區公所轉送本府各有關機關之反映或查(通)報單,已逾兩週未
獲答復者,應予查催(格式如附件十四),如仍未獲得答復者,
應將案由、發文日期及字號,函請有關單位或機關之研考單位追
蹤催辦,如有無故積壓時,應追究責任,依規定議處。
(七)區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底止之「反映或查(通)報案件統
計表」(如附件十五)填送民政局備查。
(八)區公所對里幹事查報案件應嚴予督導確實考查,對具有特殊優良
事蹟者,應予及時獎勵並公開表揚,對於敷衍塞責或應行查報而
未查報者,應予議處。
(九)民政局對於查報案件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如發現有查報不實或
漏報情事或推諉責任不予處理以及區公所督導不週者,視情節輕
重予以議處。
附件十二– (一)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
┌─┬─┬────┬─┬───┬─┬────┬─┬─┐
│提│住│ │電│ │填│ │電│ │
│案│ │ │ │ │表│里幹事 │ │ │
┌─┤人│址│ │話│ │人│ 里│話│ │
│編├─┴─┴────┼─┴───┴─┴────┴─┴─┤
│號│反 映 事 項 │ 處 理 情 形 │
├─┼────────┼────────────────┤
├─┤ │ │
├─┤ │ │
├─┤ │ │
├─┤ │ │
└─┴────────┴────────────────┘
第一聯 送達區公所
所反映事項業已處理如處理情形欄,復請查照。
此 致
區公所
啟
處理機關 (單位)
附件十二– (二)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
┌──┬─┬───┬─┬───┬─┬────┬─┬─┐
│提 │住│ │電│ │填│ │電│ │
│案 │ │ │ │ │表│里幹事 │ │ │
┌─┤人 │址│ │話│ │人│ 里│話│ │
│編├──┴─┴───┼─┴───┴─┴────┴─┴─┤
│號│反 映 事 項 │ 處 理 情 形 │
├─┼────────┼────────────────┤
├─┤ │ │
├─┤ │ │
├─┤ │ │
├─┤ │ │
└─┴────────┴────────────────┘
第二聯 送民政局
所反映事項業已處理如處理情形欄,復請查照。
此 致
民政局
啟
處理機關 (單位)
附件十二– (三)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
┌──┬─┬───┬─┬───┬─┬────┬─┬─┐
│提 │住│ │電│ │填│ │電│ │
│案 │ │ │ │ │表│里幹事 │ │ │
┌─┤人 │址│ │話│ │人│ 里│話│ │
│編├──┴─┴───┼─┴───┴─┴────┴─┴─┤
│號│反 映 事 項 │ 處 理 情 形 │
├─┼────────┼────────────────┤
├─┤ │ │
├─┤ │ │
├─┤ │ │
├─┤ │ │
└─┴────────┴────────────────┘
第三聯 主辦單位留存
本案屬貴管業務範圍,故請核辦惠復。
此 致
(處理機關)
啟
區公所 (長戳)
附件十二– (四)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案件單
┌───┬─┬──┬─┬───┬─┬────┬─┬─┐
│提 │住│ │電│ │填│ │電│ │
│案 │ │ │ │ │表│里幹事 │ │ │
┌─┤人 │址│ │話│ │人│ 里│話│ │
│編├───┴─┴──┼─┴───┴─┴────┴─┴─┤
│號│ 反 映 事項│ 處 理 情 形 │
├─┼────────┼────────────────┤
├─┤ │ │
├─┤ │ │
├─┤ │ │
├─┤ │ │
└─┴────────┴────────────────┘
第三聯 區公所留存
此 致
(處理機關)
主任 承辦人
區長 課長
秘書 里幹事
附件十三– (一)
(白色)
(第一聯) :區公所留存 (稿) 日期 年 月 日
高雄市 區改善市容案件查 (通) 報單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 │ │ │查 (通) 報│ │
│ │ │ │人 │ │
│請 改 善 事 項│地點│執行情形├──┬──┤備考│
│ │ │ │姓名│住址│ │
├─────────┼──┼────┼──┼──┼──┤
│ │ │ │ (里│ │ │
│ │ │ │幹事│ │ │
│ │ │ │僅填│ │ │
│ │ │ │姓名│ │ │
│ │ │ │) │ │ │
└─────────┴──┴────┴──┴──┴──┘
本案經查屬實,敬請核辦惠復。
此致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區長 主任秘書 課長 承辦人
附件十三– (二)
(淡黃色)
(第二聯) :送執行單位或機關 日期 年 月 日
高雄市 區改善市容案件查 (通) 報單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 │ │ │查(通)報人│ │
│請 改 善 事 項│地 點│執行情形├──┬──┤備考│
│ │ │ │姓名│住址│ │
├─────────┼───┼────┼──┼──┼──┤
│ │ │ │ (里│ │ │
│ │ │ │幹事│ │ │
│ │ │ │僅填│ │ │
│ │ │ │姓名│ │ │
│ │ │ │) │ │ │
└─────────┴───┴────┴──┴──┴──┘
本案經查屬實,敬請核辦惠復。
此致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區公所 (戳記) 啟
附件十三– (三)
(淡藍色)
(第三聯) :送執行單位或機關,俟辦畢
將執行情形通知有關區公所
日期 年 月 日
高雄市 區改善市容案件查 (通) 報單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 │ │ │查(通)報人│ │
│請 改 善 事 項│地 點│執行情形├──┬──┤備考│
│ │ │ │姓名│住址│ │
├─────────┼───┼────┼──┼──┼──┤
│ │ │ │ (里│ │ │
│ │ │ │幹事│ │ │
│ │ │ │僅填│ │ │
│ │ │ │姓名│ │ │
│ │ │ │) │ │ │
└─────────┴───┴────┴──┴──┴──┘
所請改善市容一案,業已辦理如執行欄,復請查照。
此致
區公所 年 月 日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啟
附件十三– (四)
(淺紅色)
(第四聯) :送執行單位或機關,俟辦畢
將執行情形通知通報人
日期 年 月 日
高雄市 區改善市容案件查 (通) 報單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 │ │ │查(通)報人│ │
│請 改 善 事 項│地 點│執行情形├──┬──┤備考│
│ │ │ │姓名│住址│ │
├─────────┼───┼────┼──┼──┼──┤
│ │ │ │ (里│ │ │
│ │ │ │幹事│ │ │
│ │ │ │僅填│ │ │
│ │ │ │姓名│ │ │
│ │ │ │) │ │ │
└─────────┴───┴────┴──┴──┴──┘
台端請改善市容乙案,業已辦理如執行欄,復請查照。
此致
先生
女士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啟
附件十四– (一)
(第一聯) :區公所留存 (稿)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及改善市容案件催辦單
日期 年 月 日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請改善事項│ │地點│ │查 (通) 報人姓名│ │
├─────┴───┴──┴──┴────────┴──┤
│ 右列請改善事項,業經於 年 月 日以 字第 號反│
│ 映民意案件單或查 (通) 報單送請核辦有案,惟迄今未│
│ 見辦理,請儘速辦理惠復。 │
│ 此致 │
│ │
│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
│ │
└───────────────────────────┘
區公所 (戳) 啟
附件十四– (二)
(第二聯) :送執行單位或機關
高雄市 區里幹事反映民意及改善市容案件催辦單
日期 年 月 日
發文 :
字號 字第 號
┌─────┬───┬──┬──┬────────┬──┐
│請改善事項│ │地點│ │查 (通) 報人姓名│ │
├─────┴───┴──┴──┴────────┴──┤
│ 右列請改善事項,業經於 年 月 日以 字第 號反│
│ 映民意案件單或查 (通) 報單送請核辦有案,惟迄今未│
│ 見辦理,請儘速辦理惠復。 │
│ 此致 │
│ │
│ │
│ (執行單位或機關名稱) │
└───────────────────────────┘
區公所 (戳) 啟
附件十五
┌───────────────────────────┐
│高雄市 區公所 年 月份里幹事反映及查 (通) 報案件│
│ 統計表 │
├─────────────────┬─┬─┬‧─┬──┤
│反映及查 (通) 報事項\辦理成果\里別│里│里│:里│合計│
├────────┬────────┼─┼─┼‧─┼──┤
│1 堆積建材妨害交│反映及查報件數 │ │ │: │ │
│ 通及建築廢棄物├────────┼─┼─┼‧─┼──┤
│ 、材料清除事項│已復件數 │ │ │: │ │
│ ├────────┼─┼─┼‧─┼──┤
│ │未復件數 │ │ │: │ │
├────────┼────────┼─┼─┼‧─┼──┤
│2 垃圾、廢棄物清│反映及查報件數 │ │ │: │ │
│ 運及消除髒亂事├────────┼─┼─┼‧─┼──┤
│ 項 │已復件數 │ │ │: │ │
│ ├────────┼─┼─┼‧─┼──┤
│ │未復件數 │ │ │: │ │
├────────┼────────┼─┼─┼‧─┼──┤
│3 水溝、公廁清理│反映及查報件數 │ │ │: │ │
│ 維護事項 ├────────┼─┼─┼‧─┼──┤
│ │已復件數 │ │ │: │ │
│ ├────────┼─┼─┼‧─┼──┤
│ │未復件數 │ │ │: │ │
├────────┼────────┼─┼─┼‧─┼──┤
│4 戶外自來水漏水│反映及查報件數 │ │ │: │ │
│ 搶修事項 ├────────┼─┼─┼‧─┼──┤
│ │已復件數 │ │ │: │ │
│ ├────────┼─┼─┼‧─┼──┤
│ │未復件數 │ │ │: │ │
├────────┼────────┼─┼─┼‧─┼──┤
│5 路燈損壞修復事│反映及查報件數 │ │ │: │ │
│ 項 ├────────┼─┼─┼‧─┼──┤
│ │已復件數 │ │ │: │ │
│ ├────────┼─┼─┼‧─┼──┤
│ │未復件數 │ │ │: │ │
├────────┼────────┼─┼─┼‧─┼──┤
│6 疑似妨害公共安│反映及查報件數 │ │ │: │ │
│ 全事項 ├────────┼─┼─┼‧─┼──┤
│ │已復件數 │ │ │: │ │
│ ├────────┼─┼─┼‧─┼──┤
│ │未復件數 │ │ │: │ │
├────────┼────────┼─┼─┼‧─┼──┤
│7 其他消除髒亂、│反映及查報件數 │ │ │: │ │
│ 改善生活環境事├────────┼─┼─┼‧─┼──┤
│ 項 │已復件數 │ │ │: │ │
│ ├────────┼─┼─┼‧─┼──┤
│ │未復件數 │ │ │: │ │
├────────┼────────┼─┼─┼‧─┼──┤
│ │反映及查報件數 │ │ │: │ │
│ ├────────┼─┼─┼‧─┼──┤
│合 計│已復件數 │ │ │: │ │
│ ├────────┼─┼─┼‧─┼──┤
│ │未復件數 │ │ │: │ │
└────────┴────────┴─┴─┴‧─┴──┘
|
十一、里辦公處對里重要工作,應每年就實際情形訂定工作計劃(如附件
十六)報請區公所核備,並據以考核。
附件十六 區 里 年度工作計畫
┌──┬────┬────┬────┬──┐
│項目│實施方法│預定進展│經費來源│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二、區公所每二週至少舉行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由區長主持,各單位
主管均應列席,其會報內容如下:
(一)工作檢討。
(二)疑難問題解答或協調。
(三)工作提示。
(四)表彰事項或專題報告。
里幹事參加工作會報應攜帶工作登記簿(如附件九)記載會報有關
事項,送請里長核閱或報告里長瞭解。
|
十三、里辦公處文書應列冊編號登記,經里長核閱後分類按序裝訂,妥為
保管。
前項文書應每年清理一次,其不必保存者應依規定程序予以銷燬。
|
十四、里幹事每日工作情形應記載於工作登記簿,按週送請里長核章。民
政課課長每月至少核閱各里工作登記簿一次,必要時得層轉區長核
閱里辦公處應置備黑板及外勤登記簿,以便記載應辦重要業務及外
出地點與事由,俾利查考。
|
十五、里辦公處各種簿冊、表報之彙整,民政課長應切實按季檢查一次,
俾促改進及查考。
|
十六、里幹事得由區長定期予以輪調,其服務不力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人地不宜者:調整服務區域。
(二)不堪勝任者,調整職務工作,如仍績效不彰者,予以議處或辦
理資遣。
|
十七、里幹事如在外非法兼職或兼業,應從嚴議處,區公所有關主管人員
如疏於督導防範,亦應連帶懲處。
|
十八、里幹事之服勤,應依下列規定,嚴予考核,有具體優劣事蹟者應提
里幹事工作會報表揚或檢討,並適時辦理獎懲。
(一)下列各項工作及勤惰狀況,由民政課長會同相關人員考核。
1.第八點所定各項工作辦理績效。
2.檢查里辦公處各項文書資料之整理與更新。
3.訪問里長對里幹事服勤情形之意見。
4.里幹事簽到服勤及公出之查察。
1.2.兩目每年至少定期辦理一次考核。
3.4.兩目不定期督導考核。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課會同人事、政風單位辦理。
(三)里經費處理之考核,由會計單位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
(四)里長應隨時督導里幹事服勤,對里幹事服勤情形、品德及獎懲
,得隨時向民政課長提出建議。
(五)對於各區里幹事服勤狀況民政局得不定期派員赴區公所抽查。
|
十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訂定,並由區公所印發里辦公處使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