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鄰長喪葬補助及遺族慰問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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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里鄰長在職死亡,特訂定「高雄市里
    鄰長喪葬補助及遺族慰問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本市里鄰長於任期內死亡者,發給一次喪葬補助暨遺族慰問金,其
    標準如左:
  (一)里長:新臺幣二萬元正。
  (二)鄰長: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正。
三、里鄰長在職死亡,其上級主管(區、里長)應於二日內洽請民政局長
    或主管科慰問。
四、里鄰長喪葬補助暨遺族慰問金發給時,由區公所向遺屬取得領款收據
    並依照規定程序報銷。
五、里鄰長喪葬補助暨遺族慰問金之受領人依左列順序之規定: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子女如均入贅或出嫁者,應以其父母為優先,如無受領
    人者,由區公所指定專人,以為支付辦理喪葬之費用。
六、辦理里鄰長喪葬補助及遺族慰問金業務所需之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列
    入年度預算統籌支應。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