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宗教團體捐資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督導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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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督促高雄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獎勵宗教團體捐資興辦
    公益或慈善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區公所應依高雄市獎勵宗教團體捐資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實施要點
    ,積極鼓勵宗教團體辦理捐資事宜。
三、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對各區公所辦理前點規定
    之執行情形,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四、本要點所定考核之比重及項目如下:
  (一)行政事務部分佔百分之三十:
        1.擬訂具體可行執行計畫。
        2.擬訂績優宗教團體獎勵規定。
        3.按期將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成果列冊陳報。
        4.確實建立宗教團體舉辦公益或慈善事業之檔案資料。
  (二)實際執行宣導或輔導部分佔百分之二十五:
        1.依規定召開宗教團體負責人座談會並於會議中宣導。
        2.利用各種會議或其他適當場合宣導。
        3.其他有效輔導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之措施。
  (三)成果部分佔百分之四十五:
        1.轄區內宗教團體捐資成績符合高雄市獎勵宗教團體捐資興辦公
          益慈善事業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經內政部獎勵者。
        2.轄區內宗教團體捐資成績符合高雄市獎勵寺廟捐資興辦公益慈
          善事業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達四所以上者。
        3.轄區內辦理捐資之宗教團體數量達轄區內登記有案宗教團體總
          數二分之一以上或捐資總額達一定數額者。
        4.轄區內宗教團體力行節約,並將節約經費捐資興辦公益或慈善
          事業具有績效者。
        5.轄區內宗教團體舉行祭典、平安醮等活動未有浪費情事者。
五、本府民政局應依據督導考核之成績辦理區公所相關人員之獎懲;其獎
    懲標準如下:
  (一)評分達九十分以上,並排名前三名者:承辦人記功二次,區長、
        民政課長各記功一次。
  (二)評分達八十分以上,並排名前六名者:承辦人記功一次,區長、
        民政課長各嘉獎一次。
  (三)評分未滿六十分者:承辦人記過一次,區長、民政課長各申誡一
        次。
  (四)評分未滿五十分者:承辦人記過二次,區長、民政課長各記過一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