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基層建設工作督導考核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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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督導考核,以確保基層建設工程
    品質及施工進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工作以督導考核基層建設工程之執行並改善缺失為目的,採定期
    與不定期方式辦理。
    定期督導於每年第一季由本府秘書處、研考會、工務局及民政局組成
    考核小組辦理;不定期督導由本府工程品質查核中心、民政局、區公
    所等視需要隨時為之。

三、本要點之督導考核對象為各區公所。

四、考核人員執行督導任務時,區公所或監工人員應提出書面報告(格式
    如附件一)並以言詞說明執行情形。

五、考核人員進行督導時,除將應行改進事項作成紀錄,及向在場負責人
    員提出改進建議外,並應通知各區公所檢討改進。
    區公所應於前項考核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函覆改善情形,改善情形
    並列為下次追蹤考核之事項。

六、考核標準如下:
  (一)平時作業三十分,並依下列項目配分:
        1.年度工程執行過程中之缺失情形十五分,包括年中抽驗、期
        中查訪結果。
        2.執行進度報表是否按期填報及內容是否詳實五分。
        3.執行進度是否符合預定進度五分。
        4.工程計畫內容曾否於年度內申請修正及變更五分。
  (二)年終考核七十分,並依下列項目配分:。
        1.規劃與設計二十分。
        2.工程品質四十分。
        3.工程管理十分。

七、前點之平時作業,由民政局考核(附件二),年終考核由考核小組考
    核(附件三)。
    受年終考核之工程,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其件數不得少於各該區
    公所年度總工程件數十分之一。但各該區公所年度總工程件數未達三
    十件者,考核之工程件數不得少於三件。

八、考核成績,依下列規定予以獎懲:
  (一)九十分以上為優等,名列全市前三名之優等區公所,其區長、主
        辦課長、主辦人各記功二次,並頒給團體獎之銀盾一座及頒發獎
        金優等第一名新臺幣三萬元,優等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優等第
        三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八十分以上為甲等,名列全市前三名之甲等區公所,其區長、主
        辦課長、主辦人各記功一次,並頒給團體獎牌一面;其未名列全
        市前三名之甲等區公所,區長、主辦課長、主辦人各記嘉獎二次
        並頒發團體獎狀各一幀。
  (三)七十分以上為乙等,名列全市前三名之乙等區公所,其區長、主
        辦課長、主辦人各記嘉獎二次,並頒發團體獎狀各一幀,其未名
        列全市前三名之乙等區公所,區長、主辦課長、主辦人各記嘉獎
        一次。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為丙等,不予獎懲。
  (五)未滿六十分為丁等,名列丁等之區公所,其區長、主辦課長、主
        辦人各記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