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業務會報鄰長會議暨里鄰長里幹事訓練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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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各行政區對轄內各機關與里、鄰
    相互間之配合聯繫及加強政令宣導、公共事務之推展,以求發揮為民
    服務功能,增進民眾福祉,特訂本要點。

二、里業務會報
  (一)實施要領:
        1.各區每三至四個月邀集里長、里幹事召開會報一次,並邀請相
          關機(構)或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2.會報由區長召集並主持。
        3.各里長若有建議事項,應事先以書面提案送區公所列入議程,
          列席之各與會機關單主管人員應予答復、說明或列管辦理。
        4.里長發言時,務必指定專人於發言後趨前請益發言內容並記錄
          ,以示尊重及免遺漏。
        5.建決議案件應輸入電腦並指定專人列管,務必案案有辦理,未
          辦妥者繼續催辦。
  (二)建議案之處理:
        1.會報前由區公所蒐集提案函送各該權責機關妥為處理,並填列
          處理意見,送還各區公所彙整提會討論。
        2.會報結束後,除由各區公所將建議案及臨時動議案彙整送各有
          關機關辦理,各業務主辦機關應於建議內容送達十日內函復辦
          理情形,如逾七日未復者,由區公所發函稽催請各機關應速於
          七日內函復;期仍未復者,由區公所再次發函稽催,並彙送本
          府研考會按月彙提首長會報報告及列管追蹤,各機關對區公所
          第二次稽催並送研考會列管之案件,於函復時應同時副知研考
          會,俾據以解除管制。
  (三)召開里業務會報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辦理。

三、鄰長會議
  (一)鄰長會議應就政令宣導及里內公共事務與各項為民服務工作加以
        研商推展。
  (二)鄰長會議由里長召開,每年二次,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辦
        理。

四、里鄰長里幹事訓練
  (一)為使里長瞭解當前法令,以利里業務之推展,於每屆里長任期開
        始,舉辦講(研)習一次,由本府民政局擬訂計畫、編訂課程辦
        理,並將其計畫於舉辦前簽奉核定後實施。
  (二)鄰長講習(訓練)每年舉辦一次,由各區公所擬定計畫、編定課
        程辦理,並得與鄰長自強活動合併舉行,其計畫於舉辦前函報本
        府民政局備查。
  (三)為強化里幹事職責,充實專業知能,提高行政效率,加強為民服
        務,每年舉辦講(研)習或訓練一次,由本府民政局擬訂計畫、
        編訂課程辦理,並將其計畫於舉辦前簽奉核定後實施。
  (四)辦理里、鄰長、里幹事講(研)習或訓練,所需經費分別由本府
        民政局及各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