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機關實施志願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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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
    資源參與民政業務,並提升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品質特依據「高雄市政
    府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制度實施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係指經本局自行遴
    選,不占機關職缺,不支待遇,志願協助推動各項業務者。

三、本局志工服務重點如下:
  (一)協助本局辦理各項民政工作及為民服務工作。
  (二)協助本局所屬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政便民服務工作。
  (三)協助本局所屬文獻委員會辦理有關孔子廟、忠烈祠管理及文獻編
        纂等服務工作。

四、志工因業務需要應參與本局提供之各種訓練,不得無故缺席。

五、志工之出(值)勤規定如下:
  (一)應依服務性質之需要出(值)勤,因故無法提供服務者,應事先
        請假。
  (二)出(值)勤狀況應填寫月報表(如附格式),並於次月十日前逕
        送本局各相關業務科彙整。

六、志工之福利如下:
  (一)出(值)勤得酌支交通補助費、誤餐費,所需經費由本局暨所屬
        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得參加各項聯誼活動。
  (三)在任期內結婚、喪葬、住院得酌發禮金或慰問金。

七、志工每年應接受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予以續聘,其因特殊事故需
    暫停服務者,以二個月為限,得延長一次,並應繳回服務證。

八、志工暫停服務時間超過規定期限,得於暫停服務二年內申請回任,惟
    需經同意後始任用。

九、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二)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三)無故未提供服務連續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四)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十、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續聘:
  (一)全年出(值)勤,服務未達應出(值)勤時數百分之五十者。
  (二)出(值)勤月報表未依時限繳交,經催繳無效者。
  (三)暫停服務期間達四個月以上者。
  (四)其他不適任工作者。

十一、志工之獎勵如下:
    (一)為激勵志工之服務熱忱,本局於每年年終由各相關業務科辦理
          一次績優志工選拔表揚,選拔服務熱心全年出(值)勤時數達
          百分之九十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者,頒發獎狀並公開表揚,以
          資鼓勵。
    (二)如有重大貢獻或特殊優良事蹟者,得專案報請高雄市政府公開
          表揚。

十二、志工服勤時,遇危險事故致殘廢、死亡,得準用「高雄市政府所屬
      員工因公傷亡發給慰問金補充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