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3年11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設籍於本市之原住民發生急難事故,家境遭遇困難,非緊急扶助無法
    渡過難關者,得依本要點之規定發給救助慰問補助。

二、本要點救助慰問項目如左:
  (一)病故、海難及其他意外傷害致死者。
  (二)罹患重病或嚴重傷害者。
  (三)一般傷病而家庭收入低微者。
  (四)家庭突發變故,生活失去憑藉者。

三、本要點救助標準如附表。
     附表:
    ┌──────────┬──────────────┬──┐
    │類                別│    補    助    金    額    │備註│
    ├──────────┼──────────────┼──┤
    │ (一) 非負家庭生計主│一、000元~三、000元  │    │
    │      要責任之成員因│                            │    │
    │      疾病、車禍住院│                            │    │
    │      ;而家庭收入低│                            │    │
    │      微者。        │                            │    │
    ├──────────┼──────────────┼──┤
    │ (二) 負家庭生計主要│二、000元~四、000元  │    │
    │      責任之成員因一│                            │    │
    │      般疾病住院開刀│                            │    │
    │      或車禍骨折,短│                            │    │
    │      期間無法工作者│                            │    │
    │      。            │                            │    │
    ├──────────┼──────────────┼──┤
    │ (三) 負家庭生計主要│三、000元~五、000元  │    │
    │      責任之成員,因│                            │    │
    │      重病住院開刀、│                            │    │
    │      車禍腦震盪,須│                            │    │
    │      期間療養者。  │                            │    │
    ├──────────┼──────────────┼──┤
    │ (四) 非負家庭生計主│四、000元~六、000元  │    │
    │      要責任之成員,│                            │    │
    │      因故死亡或罹患│                            │    │
    │      絕症等重大變故│                            │    │
    │      者。          │                            │    │
    ├──────────┼──────────────┼──┤
    │ (五) 負家庭生計主要│五、000元~七、000元  │    │
    │      責任之成員,突│                            │    │
    │      發變故 (如船員│                            │    │
    │      被扣國外或失蹤│                            │    │
    │      ) 者。        │                            │    │
    ├──────────┼──────────────┼──┤
    │ (六) 負家庭生計主要│六、000元~一0、000元│    │
    │      責任之成員,因│                            │    │
    │      故死亡或罹患絕│                            │    │
    │      症等重大變故。│                            │    │
    └──────────┴──────────────┴──┘

四、申請救助規定:
  (一)申請人應以書面敘明急難事實,并附有關證明向本府民政局提出
        申請,如因故無法自行申請時可委由第三者代為申請。
  (二)本府民政局於接到急難救助申請案件後應儘速處理,並得派員訪
        視。
  (三)請求第二點第(一)項死亡慰問救助者,須檢附死亡證明及相關
        戶籍證明,並在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四)請求第二點第(二)(三)兩項傷病救助者,須附醫院診斷證明
        (開具日期壹個月內為有效)。
  (五)同一急難事由,於申請救助獲准二個月後始得再行提出,惟須重
        新檢附有關證明,但死亡慰問救助以一次為限,其他救助每一年
        度以二次為限。
  (六)本要點第二點各款情事發生時,除依據申請人之申報處理外,如
        經本府民政局原住民生活輔導服務員訪視發掘確需救助者,得立
        即簽發急難慰問救助金以求時效。

五、本要點於奉准後實施。
    附表:
    ┌────────────────────────────┐
    │            急難救助                                    │
    │高雄市原住民        申請暨審核表 (稿)       年    月  日│
    │            醫療補助                                    │
    ├─┬──┬──┬────┬───┬──┬─┬─┬──┬─┤
    │申│姓名│蓋章│身分證統│戶籍遷│戶籍│電│代│單位│  │
    │  │    │    │一編號  │入日期│地址│話│申├──┼─┤
    │請├──┼──┼────┼───┼──┼─┤請│姓名│  │
    │  │    │    │        │      │    │  │人├──┼─┤
    │人│    │    │        │      │    │  │  │電話│  │
    ├─┼──┴──┴────┴───┴──┴─┴─┴──┴─┤
    │事│                                                    │
    │  │                                                    │
    │  │                                                    │
    │  │                                                    │
    │由│                                                    │
    ├─┼──────────────────────────┤
    │查│                                                    │
    │  │                                                    │
    │訪│                                                    │
    │  │                                                    │
    │結│                                                    │
    │  │                                                    │
    │果│                                                    │
    ├─┼──────────────────────────┤
    │擬│                                                    │
    │  │                                                    │
    │  │                                                    │
    │  │                                                    │
    │  │                                                    │
    │辦│                                                    │
    ├─┼─────┬─┬────┬─┬─────┬─┬───┤
    │局│          │副│        │會│          │審│      │
    │  │          │局│        │  │          │  │      │
    │  │          │長│        │  │          │  │      │
    │  │          ├─┼────┤計│          │查│      │
    │  │          │主│        │  │          │  │      │
    │  │          │任│        │  │          │  │      │
    │  │          │秘│        │  │          │意│      │
    │長│          │書│        │室│          │  │      │
    │  │          ├─┼────┼─┼─────┤  │      │
    │  │          │核│        │科│          │見│      │
    │  │          │稿│        │長│          │  │      │
    └─┴─────┴─┴────┴─┴─────┴─┴───┘
    檢附:
    一、檢附證件:
        □蓋有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死亡證明或相關證明。(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公立醫院或勞保、農保、漁保、學生保險等特約醫院診所診斷
          證明及自費收據。(開具日期一個月內為有效)。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書表請向市政府民政局第一科或本市原住民服務中心(前鎮
        區翠享北路三九0號)索取。
    三、持本申請書及有關證件,逕送或郵寄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或本市
        原住民服務中心辦理。
    四、服務電話:三三七三0六七或八一五00六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