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籍於本市之原住民發生急難事故,家境遭遇困難,非緊急扶助無法
渡過難關者,得依本要點之規定發給救助慰問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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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救助慰問項目如左:
(一)病故、海難及其他意外傷害致死者。
(二)罹患重病或嚴重傷害者。
(三)一般傷病而家庭收入低微者。
(四)家庭突發變故,生活失去憑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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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救助標準如附表。
附表:
┌──────────┬──────────────┬──┐
│類 別│ 補 助 金 額 │備註│
├──────────┼──────────────┼──┤
│ (一) 非負家庭生計主│一、000元~三、000元 │ │
│ 要責任之成員因│ │ │
│ 疾病、車禍住院│ │ │
│ ;而家庭收入低│ │ │
│ 微者。 │ │ │
├──────────┼──────────────┼──┤
│ (二) 負家庭生計主要│二、000元~四、000元 │ │
│ 責任之成員因一│ │ │
│ 般疾病住院開刀│ │ │
│ 或車禍骨折,短│ │ │
│ 期間無法工作者│ │ │
│ 。 │ │ │
├──────────┼──────────────┼──┤
│ (三) 負家庭生計主要│三、000元~五、000元 │ │
│ 責任之成員,因│ │ │
│ 重病住院開刀、│ │ │
│ 車禍腦震盪,須│ │ │
│ 期間療養者。 │ │ │
├──────────┼──────────────┼──┤
│ (四) 非負家庭生計主│四、000元~六、000元 │ │
│ 要責任之成員,│ │ │
│ 因故死亡或罹患│ │ │
│ 絕症等重大變故│ │ │
│ 者。 │ │ │
├──────────┼──────────────┼──┤
│ (五) 負家庭生計主要│五、000元~七、000元 │ │
│ 責任之成員,突│ │ │
│ 發變故 (如船員│ │ │
│ 被扣國外或失蹤│ │ │
│ ) 者。 │ │ │
├──────────┼──────────────┼──┤
│ (六) 負家庭生計主要│六、000元~一0、000元│ │
│ 責任之成員,因│ │ │
│ 故死亡或罹患絕│ │ │
│ 症等重大變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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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救助規定:
(一)申請人應以書面敘明急難事實,并附有關證明向本府民政局提出
申請,如因故無法自行申請時可委由第三者代為申請。
(二)本府民政局於接到急難救助申請案件後應儘速處理,並得派員訪
視。
(三)請求第二點第(一)項死亡慰問救助者,須檢附死亡證明及相關
戶籍證明,並在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四)請求第二點第(二)(三)兩項傷病救助者,須附醫院診斷證明
(開具日期壹個月內為有效)。
(五)同一急難事由,於申請救助獲准二個月後始得再行提出,惟須重
新檢附有關證明,但死亡慰問救助以一次為限,其他救助每一年
度以二次為限。
(六)本要點第二點各款情事發生時,除依據申請人之申報處理外,如
經本府民政局原住民生活輔導服務員訪視發掘確需救助者,得立
即簽發急難慰問救助金以求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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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於奉准後實施。
附表:
┌────────────────────────────┐
│ 急難救助 │
│高雄市原住民 申請暨審核表 (稿) 年 月 日│
│ 醫療補助 │
├─┬──┬──┬────┬───┬──┬─┬─┬──┬─┤
│申│姓名│蓋章│身分證統│戶籍遷│戶籍│電│代│單位│ │
│ │ │ │一編號 │入日期│地址│話│申├──┼─┤
│請├──┼──┼────┼───┼──┼─┤請│姓名│ │
│ │ │ │ │ │ │ │人├──┼─┤
│人│ │ │ │ │ │ │ │電話│ │
├─┼──┴──┴────┴───┴──┴─┴─┴──┴─┤
│事│ │
│ │ │
│ │ │
│ │ │
│由│ │
├─┼──────────────────────────┤
│查│ │
│ │ │
│訪│ │
│ │ │
│結│ │
│ │ │
│果│ │
├─┼──────────────────────────┤
│擬│ │
│ │ │
│ │ │
│ │ │
│ │ │
│辦│ │
├─┼─────┬─┬────┬─┬─────┬─┬───┤
│局│ │副│ │會│ │審│ │
│ │ │局│ │ │ │ │ │
│ │ │長│ │ │ │ │ │
│ │ ├─┼────┤計│ │查│ │
│ │ │主│ │ │ │ │ │
│ │ │任│ │ │ │ │ │
│ │ │秘│ │ │ │意│ │
│長│ │書│ │室│ │ │ │
│ │ ├─┼────┼─┼─────┤ │ │
│ │ │核│ │科│ │見│ │
│ │ │稿│ │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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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
一、檢附證件:
□蓋有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死亡證明或相關證明。(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公立醫院或勞保、農保、漁保、學生保險等特約醫院診所診斷
證明及自費收據。(開具日期一個月內為有效)。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書表請向市政府民政局第一科或本市原住民服務中心(前鎮
區翠享北路三九0號)索取。
三、持本申請書及有關證件,逕送或郵寄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或本市
原住民服務中心辦理。
四、服務電話:三三七三0六七或八一五00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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