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市各行政區域門牌整齊美觀,號次有條不紊,便利民眾通訊,
尋人或貨物之傳送,並利戶籍登記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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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門牌編釘:
(一)新(初)、改編門牌:
1.新建房屋於房屋主要結構完成、板模拆除後始得受理申請編釘
門牌,應檢具建築執照正、影本,影本核對無誤後留存並以一
戶編釘一個門牌號碼為原則。
2.民眾申請編釘門牌號次應依序編釘,尾數逢四不編,其他如經
戶政事務所專案核准,得依民眾之申請改編為鄰近門牌號次之
附號或相鄰正號,惟大樓須該號次各樓住戶均同意,並以不得
影響他人為前提。
3.違章建築房屋所有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
請以地面層初編門牌,但地面層已編釘門牌者,不予核准:
(1)有居住事實。
(2)有設籍需要。
(二)增編門牌:
1.合法建築物申請增編門牌,建築物分割,先行向地方主管建築
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平面圖經核准後,且施工完竣足以供人居住
,始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增編門牌號,惟同戶不得增編之建物
,不得以違章建築申請初編方式處理。
2.違章建築不得申請增編門牌號,僅得初編門牌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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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門牌整編與道路命名及更名:
(一)凡應整編門牌地區,其道路尚未命名或編釘號數者,應切實依
「高雄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之有關條文及參照高
雄市都市計畫圖辦理。
(二)大道、路、街、巷、弄之區分,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以都
市計畫規定之大道、路、街寬度為準。在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得以現實情況為區分之依據。
(三)同一大道、路、街、巷、弄跨區者,其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
應與相關戶政事務所先行會商,並按會商結果執行。(四)道
路經命名者,非有特殊需要不得更改,其在整編門牌地區確有
更改之特殊必要者,另案陳報民政局簽請市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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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整編前之準備工作:
(一)凡應整編門牌之戶政事務所,應依據相關法規並斟酌實際狀況
及有關住戶意願,慎重擬訂「整編門牌計畫」報民政局核備。
其計畫應包括:
1.主要法令依據2.整編之地區及理由3.整編日期(進度)4.工
作量(戶數)5.有關預算6.其他確需上級核定之事項。
(二)各戶政事務所應成立整編門牌工作及督導考核小組,依「整編
門牌計畫」進度實施,不得延誤或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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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門牌整編應行注意事項:
(一)應依照「高雄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之有關規定執
行,不得違背,住戶如將已編釘門牌之房屋一間改造為兩間以
上,或合併房屋者,需增編、合併門牌,應依工務局核准或備
案證明文件,並俟施工完竣後再申請門牌增編、合併。
(二)行政區域或里、鄰之地界不明地區,應會同有關單位查明協調
,並按協調結論作編釘門牌之依據,上項協調結論如更改現狀
,應由權責單位報請上級核備。
(三)預留空號除注意空地寬度外,對於較大建築物(超過普通門面
寬度者),應酌予保留門牌號。
(四)單面大道、路、街、巷在可預見之將來,有變更為雙面大道、
路、街、巷之可能者,得比照雙面大道、路、街、巷編釘門牌
號數。
(五)有關門牌釘掛,除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規定
外,並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1.新舊門牌同時併存,新門牌置於舊門牌之下方,並在舊門牌右
下方六分之一,以紅色貼字註記「舊」字之字樣。
2.舊門牌無法置於新門牌之上方者,則擇一利於辨識之適當位置
釘掛。
3.新舊門牌並存釘掛三個月後,再擇機勸導或協助民眾辦理舊門
牌拆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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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整編後工作:
(一)戶政事務所應於門牌整編生效日前完成「登錄門牌整編資料」
電腦作業,並於生效日前一工作日,完成戶役政資訊系統資料
備份後,再執行「門牌整編生效」作業。
(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換發,除自整編日起,利用受理申請
案件機會當場辦理外,應排定日程表於十五日內派員分赴各鄰
或各住戶辦理,並於換證及換發戶口名簿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各
住戶作必要之準備。
(三)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核發門牌整編證明書,應免費辦
理。
(四)整編門牌後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有變更者,經民政局公告,戶
政事務所應將「新舊門牌對照表」及圖資函報民政局備查並將
「街路門牌整編通報單」送有關機關。
(五)前款之「新舊門牌對照表」由戶政事務所轉成電子檔案後公布
於該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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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整編獎勵標準:
(一)為獎勵如期完成門牌整編人員辛勞得力,其獎勵標準規定如下
:
1.整編戶數達三百戶以上者,督導人員記功一次,主辦人員記功
一次,協辦人員記嘉獎二次。
2.整編戶數在三百戶以下至一百戶以上者,督導人員記嘉獎二次
,主辦人員嘉獎二次,協辦人員記嘉獎一次。
3.整編戶數在一百戶以下者,督導人員、主辦人員、協辦人員各
記嘉獎一次。
(二)各戶政事務所於門牌整編工作圓滿達成後,依規定陳報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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