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本市各行政區域門牌整齊美觀,號次有條不紊,便利民眾通訊,
  尋人或貨物之傳送,並利戶籍登記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關於門牌編釘:
  (一)新(初)、改編門牌:
    1.新建房屋於房屋主要結構完成、板模拆除後始得受理申請編釘
     門牌,應檢具建築執照正、影本,影本核對無誤後留存並以一
     戶編釘一個門牌號碼為原則。
    2.民眾申請編釘門牌號次應依序編釘,尾數逢四不編,其他如經
     戶政事務所專案核准,得依民眾之申請改編為鄰近門牌號次之
     附號或相鄰正號,惟大樓須該號次各樓住戶均同意,並以不得
     影響他人為前提。
    3.違章建築房屋所有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
     請以地面層初編門牌,但地面層已編釘門牌者,不予核准:
      (1)有居住事實。
      (2)有設籍需要。
  (二)增編門牌:
    1.合法建築物申請增編門牌,建築物分割,先行向地方主管建築
     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平面圖經核准後,且施工完竣足以供人居住
     ,始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增編門牌號,惟同戶不得增編之建物
     ,不得以違章建築申請初編方式處理。
    2.違章建築不得申請增編門牌號,僅得初編門牌方式辦理。

三、關於門牌整編與道路命名及更名:
  (一)凡應整編門牌地區,其道路尚未命名或編釘號數者,應切實依
     「高雄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之有關條文及參照高
     雄市都市計畫圖辦理。
  (二)大道、路、街、巷、弄之區分,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以都
     市計畫規定之大道、路、街寬度為準。在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得以現實情況為區分之依據。
  (三)同一大道、路、街、巷、弄跨區者,其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
     應與相關戶政事務所先行會商,並按會商結果執行。(四)道
     路經命名者,非有特殊需要不得更改,其在整編門牌地區確有
     更改之特殊必要者,另案陳報民政局簽請市長核准。

四、整編前之準備工作:
  (一)凡應整編門牌之戶政事務所,應依據相關法規並斟酌實際狀況
     及有關住戶意願,慎重擬訂「整編門牌計畫」報民政局核備。
     其計畫應包括:
     1.主要法令依據2.整編之地區及理由3.整編日期(進度)4.工
     作量(戶數)5.有關預算6.其他確需上級核定之事項。
  (二)各戶政事務所應成立整編門牌工作及督導考核小組,依「整編
     門牌計畫」進度實施,不得延誤或遺漏。

五、門牌整編應行注意事項:
  (一)應依照「高雄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之有關規定執
     行,不得違背,住戶如將已編釘門牌之房屋一間改造為兩間以
     上,或合併房屋者,需增編、合併門牌,應依工務局核准或備
     案證明文件,並俟施工完竣後再申請門牌增編、合併。
  (二)行政區域或里、鄰之地界不明地區,應會同有關單位查明協調
     ,並按協調結論作編釘門牌之依據,上項協調結論如更改現狀
     ,應由權責單位報請上級核備。
  (三)預留空號除注意空地寬度外,對於較大建築物(超過普通門面
     寬度者),應酌予保留門牌號。
  (四)單面大道、路、街、巷在可預見之將來,有變更為雙面大道、
     路、街、巷之可能者,得比照雙面大道、路、街、巷編釘門牌
     號數。
  (五)有關門牌釘掛,除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規定
     外,並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1.新舊門牌同時併存,新門牌置於舊門牌之下方,並在舊門牌右
     下方六分之一,以紅色貼字註記「舊」字之字樣。
    2.舊門牌無法置於新門牌之上方者,則擇一利於辨識之適當位置
     釘掛。
    3.新舊門牌並存釘掛三個月後,再擇機勸導或協助民眾辦理舊門
     牌拆除事宜。

六、整編後工作:
  (一)戶政事務所應於門牌整編生效日前完成「登錄門牌整編資料」
     電腦作業,並於生效日前一工作日,完成戶役政資訊系統資料
     備份後,再執行「門牌整編生效」作業。
  (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換發,除自整編日起,利用受理申請
     案件機會當場辦理外,應排定日程表於十五日內派員分赴各鄰
     或各住戶辦理,並於換證及換發戶口名簿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各
     住戶作必要之準備。
  (三)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核發門牌整編證明書,應免費辦
     理。
  (四)整編門牌後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有變更者,經民政局公告,戶
     政事務所應將「新舊門牌對照表」及圖資函報民政局備查並將
     「街路門牌整編通報單」送有關機關。
  (五)前款之「新舊門牌對照表」由戶政事務所轉成電子檔案後公布
     於該所網站。

七、整編獎勵標準:
  (一)為獎勵如期完成門牌整編人員辛勞得力,其獎勵標準規定如下
     :
    1.整編戶數達三百戶以上者,督導人員記功一次,主辦人員記功
     一次,協辦人員記嘉獎二次。
    2.整編戶數在三百戶以下至一百戶以上者,督導人員記嘉獎二次
     ,主辦人員嘉獎二次,協辦人員記嘉獎一次。
    3.整編戶數在一百戶以下者,督導人員、主辦人員、協辦人員各
     記嘉獎一次。
  (二)各戶政事務所於門牌整編工作圓滿達成後,依規定陳報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