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各區調解獎勵金及補助款支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為有效運用法務部及內政部核發之調解獎勵金與本府補助款(以下簡
    稱獎助金),以推展調解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金支用範圍如下:
    (一)調解業務用文具、紙張、書籍、期刊、報章、工具、書類印刷
          、墨水匣及郵電等費用支出。
    (二)調解委員出席交通費及調解業務工作人員差旅費等費用支出。
    (三)調解委員會辦公室物品、設備之修繕及維護等費用支出。
    (四)辦理調解業務相關宣導活動所需經費支出。
    (五)辦理調解業務研討、講習及其他開會時所需經費支出。
    (六)辦理調解業務考核及獎勵時所需經費支出。但不得分配予個人
          。
    (七)辦理調解業務講習講師費、鐘點費及交通費等費用支出。
    (八)其他與辦理調解業務有關經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