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辦理里鄰長服務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所有條文

一、為強化本市基層組織,發揮自治功能,鼓勵里長、鄰長積極為民服務
    及表揚其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現任里長、鄰長服務滿十年且無不良事蹟者,為資深里長、鄰長
    ,應予表揚。
    前項資深里長、鄰長繼續服務者,每滿五年,得再予表揚。

三、為辦理資深里長、鄰長之表揚,區公所應核算里長、鄰長之服務年資
    。
    區公所應於每年二月底前造具資深里長名冊及統計表各二份陳報本府
    民政局核定。
    資深鄰長由區公所自行辦理獎勵。

四、本市特優里長、鄰長之選拔規定如下:
    (一)特優里長:現任里長最近四年內未獲選為特優里長,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且有具體優異事蹟者,每年擇優選拔,其名額以各區
          上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里之總數為基準,每十里選拔一人,餘
          數在五里以上者,得增加一人。但未達十里之區,仍核計一人
          :
          1.推展里業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具創新性表現。
          2.推動消除髒亂,維護里鄰環境衛生及宣導登革熱孳生源清除
            工作。
          3.招募志工,踐行資源回收、公園道路認養及推動綠美化。
          4.推行守望相助,結合社會資源,建立祥和社會。
          5.協助宣導社會救助、通報「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及待援個案
            等工作。
          6.參加各項競賽、評比績效顯著,並獲頒獎勵或表揚。
          7.主動協助災害通報,並撤離及安置受災區域之居民。
          8.其他配合政府政策,推動重點工作。
    (二)特優鄰長:現任鄰長最近四年內未獲選為特優鄰長,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且有具體事蹟者,每年每里擇優選一人。但三十鄰以
          上之里,得增加一人:
          1.推行里鄰建設。
          2.推動消除髒亂、維護里鄰環境及宣導登革熱孳生源清除工作
            。
          3.協助宣導社會救助工作。
          4.推行敦親睦鄰,守望相助。
          5.主動協助救災通報,並撤離及安置受災區域之居民。

五、前點第一款之特優里長連續服務滿四年以上,且最近五年內未獲內政
    部表揚者,得由本府民政局會同區公所遴選後報請內政部表揚。

六、特優及資深里長、鄰長最近三年內涉及刑事案件,經羈押或通緝、提
    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判決有罪者,不予表揚。但經不起訴處
    分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七、里長、鄰長服務年資之計算,自實際就職之日起,至辦理獎勵前一年
    之十二月底止。
    本市合併改制前,原高雄市轄區之里(鄰)長及原高雄縣轄區鄉、鎮
    、市之村(里、鄰)長,於合併改制後續任里(鄰)長者,其服務年
    資應予併計。

八、特優里長由各區公所辦理選拔,提經區務會議審議通過,於該年度二
    月底前造具名冊及事蹟表陳報本府民政局核定。
    特優鄰長由區公所辦理選拔,併同資深鄰長辦理獎勵。

九、資深里長及特優里長,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

十、依本要點辦理表揚及獎勵所需經費分別由本府民政局及區公所編列年
    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