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高雄市區政諮詢委員集會之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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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政諮詢委員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區長定期召集並為主席;區
長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區長或區公所主任秘書代理之。
本會議每年集會總日數最多以二十四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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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議得以座談會、訪視或其他適當方式辦理之;其召集之次數及召
開之方式,由區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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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議召開時,委員僅得就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列舉之
職權事項提供諮詢或建議,並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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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出席費每日
支給新臺幣一千元;交通費每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
區政諮詢委員除得支領前項費用外,不另發給其他費用。
第一項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納入年度預算,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預算編列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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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區政諮詢委員辭職者,應以書面向高雄市政府提出,並於辭職書送達
時起生效。
區政諮詢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二)有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區政諮詢委員出缺時,不另補提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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