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區政諮詢委員集會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高雄市區政諮詢委員集會之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區政諮詢委員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區長定期召集並為主席;區
    長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區長或區公所主任秘書代理之。
    本會議每年集會總日數最多以二十四日為限。

三、本會議得以座談會、訪視或其他適當方式辦理之;其召集之次數及召
    開之方式,由區長決定之。

四、本會議召開時,委員僅得就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列舉之
    職權事項提供諮詢或建議,並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五、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出席費每日
    支給新臺幣一千元;交通費每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
    區政諮詢委員除得支領前項費用外,不另發給其他費用。
    第一項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納入年度預算,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預算編列及執行。

六、區政諮詢委員辭職者,應以書面向高雄市政府提出,並於辭職書送達
    時起生效。
    區政諮詢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二)有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區政諮詢委員出缺時,不另補提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