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特優村里、鄰長、績優民政人員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內政部89.12.22.臺內中民字第8971571號函頒佈之「特優村(
    里)長及績優民政業務人員表揚作業要點」。
二、目的: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基層組織功能,鼓勵村里
    長、鄰長及民政人員積極推行地方自治的工作,增進議事效率,提高
    造產績效,提高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三、表揚對象:
  (一)現任村(里)、鄰長。
  (二)本府、鄉(鎮、市)公所現任村(里)幹事、公共造產業務人員
        、其他從事一般民政業務人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編制內人
        員。
四、表揚標準:
  (一)特優村里長之選拔除應擔任四年(一屆)以上之村里長職務外,
        並依左列標準之一選拔之:
        1.熱心為民服務,有「好人好事」事蹟表現足為鄉里楷模者。
        2.領導村里民共同出錢出力,推動村里建設工作,績效卓著有具
          體事蹟者。
        3.積極推動綠化、美化環境並配合環保推展、垃圾分類、資源回
          收維護村里環境衛生工作著有績效者。
        4.推展村里公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具有創新性之特殊表現成績優異
          者。
        5.推行村里守望相助,結合社會資源建立祥和社會有具體事蹟者
          。
  (二)特優鄰長之選拔依左列標準選拔之:
        1.自動自發鼓勵鄰內公民踴躍準時參加村里民大會,並熱心協助
          宣導政令,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具有事蹟者。
        2.對鄰內推行改善民俗事前加以疏導減少舖張浪費。
        3.排解鄰內居民紛爭,息事寧人,具有確實事蹟者。
        4.推動鄰內垃圾分類、資源回收等工作,確有事蹟者。
  (三)績優民政人員之選拔標準如左:
        1.基本條件:
         (1)民政服務年資累積滿五年以上者。
         (2)最近三年考績,至少有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3)工作勤奮,積極進取,品德優良,且無不良好者。
        2.特殊條件:(必須具備左列條件之一以上者)
         (1)對所任業務研究創新,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獲
            採行者。
         (2)對所任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
            者。
         (3)對推行村(里)業務及自治行政工作有積極表現著有實績者
            。
         (4)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5)盡忠職責,貫徹政令,協助地方完成重大公益事業,或對議
            事業務具有實績足為民政人員楷模者。
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三年曾受民事、刑事、懲戒或行政處分者。
  (二)最近五年曾接受其他性質相同之獎勵者。
六、選拔及表揚名額:
    特優村、里長、鄰長,績優民政人員選拔人數,以每年十二月底各鄉
    (鎮、市)村、里數為基準,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特優村、里長:各鄉鎮市在二十村、里以內者選拔一名,廿一至
        四十村、里者選拔二名,四十一村、里以上者選拔三名。全縣共
        卅一名報本府後,由本府再予評選拔八名報內政部表揚,其餘由
        本府辦理表揚獎勵。
  (二)特優鄰長:同右。全縣遴選卅一名全部由本府表揚。
  (三)績優民政人員:同右。全縣遴選卅一名,由本府評選九名表揚並
        報內政部表揚。(代表會議事人員之名額與公所合併計算於各鄉
        鎮市之名額內,名額分配由公所與代表會協商再分別推荐,但協
        商不成將所有人員報本府審核決定。)
七、選拔程序:
  (一)各鄉鎮市公所應依照各項選拔類別按分配名額選拔村里長、民政
        人員,由民政課會同有關單位遴選提經該鄉(鎮、市)務會議或
        主管會報審查通過推荐,以求公正。特優鄰長由村里辦公處依照
        上項標準遴選函報鄉鎮公所審查後遴報。
  (二)特優村、里、鄰長及績優民政人員由本府頒發獎狀並公開表揚:
        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符合條件之特優村、里
        、鄰長與績優民政人員依附件一─五格式,各繕造二份送本府民
        政局核辦。
八、 表揚日期:於會計年度內,日期另訂通知。
九、經費:
  (一)本府表揚所需費用由本局民政業務項內勻支。
  (二)特優村、里、鄰長、績優民政人員參加縣或中央接受表揚大會,
        其往返經費由各該鄉(鎮、市)公所有關經費項下依法核支。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行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