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加強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實施計劃(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10月24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臺灣省政府七十八年九月十五日(78)府民一字第一五七四七三號
      函頒「臺灣省各縣市加強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實施方案」。
  二、臺灣省政府七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78)府警行字第九五四二號函
      頒「健全警勤區增進警民合作維護社會治安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敦親睦鄰,促進社會和諧。
  二、防治犯罪,協助維護治安。
  三、檢舉走私,確保社會秩序。
參、組織與任務:
  一、組織: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根據地理環境、人口密度及治安狀況以每一高
      樓(大廈)、村(里)、社區、工廠、商(市)場輔導成立一個守
      望相助組織為原則,由村(里)幹事、警勤區佐警,共同輔導運作
      ,並得依地理環境及治安需要酌情調整。
  二、任務:
    (一)負責巡守區內巡邏、守望,提供犯罪線索。
    (二)協力維護治安。
    (三)協助警察機關,共同監視,查報走私、偷渡案件。
    (四)協助急難救護及災害防救。
    (五)其他服務事宜。
肆、責任分工與推行要領:
  一、民政單位:
    (一)應輔導各鄉鎮市公所各村(里)應設守望相助管理委員會,由
          村(里)長擔任召集人,遴聘熱心公益人士擔任委員(五人至
          十一人),由村(里)幹事和警勤區佐警,擔任輔導員。
    (二)各村(里)守望相助管理委員會輔導村(里)
          、社區成立守望相助互助隊(組),每一村(里),社區原則
          成立一互助隊(若干人)成員以義警、民防、山青及熱心服務
          之民眾遴選之。
    (三)鄉鎮市公所須運用村(里)民大會、社區理事會、村(里)鄰
          長講習會等民眾集會、相機宣導守望相助功能,鼓勵民眾參與
          守望相助工作。
    (四)鄉鎮市公所除利用民眾各種集會時機張貼、懸掛守望相助標語
          外,應再利用各村(里)播音系統或播音車輛宣導,並作宣導
          紀錄簿,使守望相助宣導工作深入基層。
    (五)鄉鎮市公所除利用年節喜慶,舉辦村里(社區)睦鄰活動,使
          平時在外就學、就業之子弟相互認識,增進情誼。
    (六)全縣守望相助示範觀摩會每半年辦理乙次,由考核特優單位地
          區分局辦理,各該鄉鎮市公所協辦之。
    (七)本縣將視財源舉辦守望相助績優鄉鎮市管理委員會及巡守人員
          之自強活動,以慰勞辛勞。
    (八)鄉鎮市公所應視環境、時間,舉辦村(里)民自強活動或康樂
          聯誼活動,以連絡居民情感推動敦親睦鄰,使民眾相互認識「
          樓上樓下」、「左鄰右舍」,發揮敦親睦鄰之美德。
    (九)利用村里鄰長講習會列入防盜、防火、救助急難及急救方法之
          課程必要時邀請警政及衛生單位派員講座。使民眾普遍熟悉各
          種應變技巧。
    (十)每年由本縣選拔協助推行守望相助有優異事蹟民眾轉報省府頒
          獎表揚,以資鼓勵。(選報人數,標準由省府民政廳另行規定
  二、新聞單位:
      針對推行守望相助,加強治安維護,發佈新聞,或以文字、廣播、
      電視、電影片、圖片展覽及其他各種文宣廣告等方式宣導,並鼓勵
      民間團體參與,利用社會資源,以落實守望相助宣導效果。
  三、社政單位:
    (一)對守望社區內之老人、幼童、精神病患、殘疾者等須了解其平
          時生活狀況,鄰居須互相扶持,當有異樣發生時,應即採取救
          助措施。
    (二)輔導社區守望相助管理委員會推動社區守望相助工作。
  四、教育單位:
      督導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配合舉辦守望相助宣導工作事宜。
  五、環保單位:
      負責督導村里、社區環保事宜,協同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如對村
      里住屋附近環境之維護,易燃物或有礙環境衛生污染物之清除)
  六、財主單位:
      負責推行守望相助工作經費籌編事宜。
  七、警政單位:
    (一)本縣應成立守望相助「規劃輔導小組」,縣長為召集人,警察
          局長任執行秘書,由民政、教育、社政、警政、新聞、財政、
          主計及視必要敦請民間社團等單位共同組成,各依職掌同步推
          動;各鄉鎮市公所亦應比照辦理,由警察分局或分註派出所主
          管擔任執行秘書。
    (二)督導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理事會對於高樓(大廈)、工廠、市(
          商)場附近地區守望巡邏事宜。
    (三)協助輔導建立之村里、社區、高樓(大廈)、工廠、市(商)
          場守望相助組織策劃編組,並劃定巡守地區。
    (四)對於輔導成立之守望相助組織,應與區內警察機關之間建立完
          善通報系統─緊急電話、緊急訊號或規定特殊訊號等,使遇有
          緊急事件時能即時報警處理。
    (五)對於守望相助組織成員,應定期施漁任務訓練,充實其頭盔、
          對講機、警棍、電警棒、強力照明燈、崗亭等應勤裝備,並訂
          定服勤守則與獎懲規定;(對於成員在執行任務上,有特殊貢
          獻者,應給適當獎勵,如發生傷亡,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從優
          醫療撫卹)
    (六)配合沿海地區之守望相助組織,協助共同監視、查報走私、偷
          渡案件,以杜絕走私、偷渡等非法行為;如舉報確實,應依有
          關規定頒給舉報獎勵金。
    (七)本縣及鄉鎮市公所之守望相助規劃輔導小組,應每三個月定期
          召開檢討會一次,檢討現有守望相助巡守組織之執行成效,以
          研究改進缺失。
    (八)應適時舉辦防盜、防火、救助急難及急救方法之專題講座或編
          印應變手冊、卡片,使民眾普遍熟悉各種應變技巧。
    (九)以五至十戶為一單位,每戶應裝置聯防警鈴,形成「家戶聯防
          」,遇有盜竊、火災、急病等特殊事故,立即按鈴通報,互相
          救助。
    (十)守望相助組織之成員,應隨時注意四週的人、事、物,發現可
          疑的人、不良份子、流氓幫派,非法持有槍彈、刀械及具有爆
          炸性之危險物品、職業賭場等均應即時以書面、口頭、電話報
          警處理。
    (十一)本縣每半年擇一績優鄉鎮市辦理守望相助示範觀摩會,由績
            優鄉鎮市該地區分局表演示範,該鄉鎮市公所協助會場佈置
            及連絡事宜。
  以上各有關單位應配合本身及符合地方特性,自擬細部實施計畫確實督
  導執行之,以備每年年度結束後,省府聯合督導考核小組之查核。
伍、經費來源:
  一、各有關單位及鄉鎮市公所本身應辦事項,應自行辦理追加預算或編
      列年度預算辦理。
  二、為鼓勵村(里)、社區、高樓(大廈)、工廠、市
      (商)場推行守望相助工作,本府將在民政單位相關經費下,視財
      源編列獎勵金,獎勵工作績優單位。
  三、村里、社區、高樓(大廈)、工廠、市(商)場成立之守望相助組
      織,所需經費,由巡守區內商家住戶共籌分擔,並鼓勵當地宗教公
      益團體及熱心人士踴躍捐助。
陸、督導考核及獎懲:
  一、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據本計劃,因地制宜擬訂符合地方特性之細部實
      施計劃,報縣府核備實施。
  二、每半年各鄉鎮市公所應填報執行守望相助成果統計表(如附表一)
      報府彙整,並作為年度考核成績之參考。
  三、每年年度結束後,由本府民政局會同教育局、社會科、警察局、環
      保局、新聞股派員組成聯合督導考核小組,分赴各鄉鎮市實地瞭解
      考核推行守望相助工作成效;並依據考核成績結果辦理獎懲及績優
      單位獎勵金。
  四、督導考核辦法另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