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內政部八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臺(八二)內戶字第八二八0七二
五號函頒之「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2至
37條,其他有關法令,並視實際作業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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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簡化國民身分證之核發程序、縮短作業流程,達到簡政便民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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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日期:八十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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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作業規定:
一、身分證由本府複置鋼印機及相關設備授權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
簿過錄核發。
二、請領國民身分證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二)應繳文件:填寫申請書二份、相片二張。補領者申請書三份、
相片三張。
(三)初領: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法定代理人身分證。
補領:本人印章、證明人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證明文件正本、印
章。
換領:本人舊國民身分證、印章。
(四)相片可由民眾自由選擇使用最近一年內所攝黑白或彩色脫帽未
戴有色眼鏡直五公分、橫三。五公分正面半身照。
(五)當事人須親自辦理,以資核對面貌。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之
成年人,請領身分證,其由法定代理人申請者,不必當事人親
自到所核對人貌。換領身分證者,如舊證上照片與換證所繳照
片可辨識係同一人者,可委託他人申請。
三、年滿十四歲之國民,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
給。
四、國民身分證製發流程:
承辦員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包括審核相片人貌、戶籍資料、證明
人證件及代填申請書)↓核判蓋章↓繕寫空白身分證↓裁剪相片及
打統一身分證號碼↓專人負責核對↓封膠套↓蓋鋼印↓加護套↓申
請人憑印章或簽名領回身分證。
五、身分證一律貼用相片,並於黏貼相片騎縫處加蓋縣政府鋼印。但因
特殊情形,無法照相,經戶籍行政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免貼相片,在
身分證相片欄應記明「依照規定免貼相片」,並依規定蓋鋼印。
六、國民身分證繕寫完成後,戶政事務所應派專人核對,如有字跡潦草
簡寫或竄改染污等情事,應一律重新填寫,務使證面整潔無瑕。
七、凡請領補(換)發國民身分證急件應隨到隨辦,普通件二天交件,
若相片有疑義送縣政府核對口卡者五天交件。
八、戶政事務所對換、補領身分證之申請時,承辦員除依規定處理外,
對申請當事人應加予多察顏觀色,並適時予以查詢,以發覺漏洞,
防止虛偽、假冒之情事發生。
九、戶政事務所每月核發之國民身分證應繕造名冊,按月送本府核備。
十、鋼印機、上膠機應指定專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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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保管空白身分證注意事項:
一、空白身分證之保管,除應注意防火、防竊、防濕、防蛀等安全維護
外,並應指定專人以專用鐵櫃儲存及加保險鎖。
二、存放之鐵櫃鑰匙應由保管人員隨身攜帶,不得放置辦公桌抽屜內,
保險櫃密碼不得洩漏,以策安全。
三、下班暨例假期間,排定值日人員應負責防護,無值日者由主任權宜
處置以能達成安全維護為目的。
四、身分證之保管、繕寫,應分別指定專人辦理,以杜流弊,保管人員
如有調離職時,應切實辦理交接。
五、保管繕寫應由不同人員分別辦理,並設置「國民身分證總保管簿」
,凡領用新證均按日逐次登記,由領用繕寫人簽章,繕寫人應當日
實際需求數量核實領用,不得預領存放。
六、繕寫新證應以按空白證號順序使用(不得跳號),按序逐一登記「
國民身分證使用及發給簿」。
七、空白身分證因誤繕、塗改、污損等應即加蓋「作廢章」合併收回之
舊證填入「註銷國民身分證登記簿(或名冊)」,並於次月十日前
連同空白身分證月報表彙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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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督導及獎懲規定:
一、各戶政事務所主任對所內保管之空白身分證應經常清點、抽查。
二、本府每月不定期指派人員赴各戶政事務所督導、抽查。
三、辦理身分證製發及管理工作績效優劣人員,應每年檢討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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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作業規定配合實際作業需要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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