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授權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國民身分證核發及保管作業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3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內政部八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臺(八二)內戶字第八二八0七二
    五號函頒之「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2至
    37條,其他有關法令,並視實際作業訂定之。

貳、目的:簡化國民身分證之核發程序、縮短作業流程,達到簡政便民措
    施。

參、實施日期:八十三年七月一日。

肆、作業規定:
  一、身分證由本府複置鋼印機及相關設備授權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
      簿過錄核發。
  二、請領國民身分證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二)應繳文件:填寫申請書二份、相片二張。補領者申請書三份、
          相片三張。
    (三)初領: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法定代理人身分證。
          補領:本人印章、證明人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證明文件正本、印
          章。
          換領:本人舊國民身分證、印章。
    (四)相片可由民眾自由選擇使用最近一年內所攝黑白或彩色脫帽未
          戴有色眼鏡直五公分、橫三。五公分正面半身照。
    (五)當事人須親自辦理,以資核對面貌。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之
          成年人,請領身分證,其由法定代理人申請者,不必當事人親
          自到所核對人貌。換領身分證者,如舊證上照片與換證所繳照
          片可辨識係同一人者,可委託他人申請。
  三、年滿十四歲之國民,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
      給。
  四、國民身分證製發流程:
      承辦員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包括審核相片人貌、戶籍資料、證明
      人證件及代填申請書)↓核判蓋章↓繕寫空白身分證↓裁剪相片及
      打統一身分證號碼↓專人負責核對↓封膠套↓蓋鋼印↓加護套↓申
      請人憑印章或簽名領回身分證。
  五、身分證一律貼用相片,並於黏貼相片騎縫處加蓋縣政府鋼印。但因
      特殊情形,無法照相,經戶籍行政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免貼相片,在
      身分證相片欄應記明「依照規定免貼相片」,並依規定蓋鋼印。
  六、國民身分證繕寫完成後,戶政事務所應派專人核對,如有字跡潦草
      簡寫或竄改染污等情事,應一律重新填寫,務使證面整潔無瑕。
  七、凡請領補(換)發國民身分證急件應隨到隨辦,普通件二天交件,
      若相片有疑義送縣政府核對口卡者五天交件。
  八、戶政事務所對換、補領身分證之申請時,承辦員除依規定處理外,
      對申請當事人應加予多察顏觀色,並適時予以查詢,以發覺漏洞,
      防止虛偽、假冒之情事發生。
  九、戶政事務所每月核發之國民身分證應繕造名冊,按月送本府核備。
  十、鋼印機、上膠機應指定專人保管。

伍、保管空白身分證注意事項:
  一、空白身分證之保管,除應注意防火、防竊、防濕、防蛀等安全維護
      外,並應指定專人以專用鐵櫃儲存及加保險鎖。
  二、存放之鐵櫃鑰匙應由保管人員隨身攜帶,不得放置辦公桌抽屜內,
      保險櫃密碼不得洩漏,以策安全。
  三、下班暨例假期間,排定值日人員應負責防護,無值日者由主任權宜
      處置以能達成安全維護為目的。
  四、身分證之保管、繕寫,應分別指定專人辦理,以杜流弊,保管人員
      如有調離職時,應切實辦理交接。
  五、保管繕寫應由不同人員分別辦理,並設置「國民身分證總保管簿」
      ,凡領用新證均按日逐次登記,由領用繕寫人簽章,繕寫人應當日
      實際需求數量核實領用,不得預領存放。
  六、繕寫新證應以按空白證號順序使用(不得跳號),按序逐一登記「
      國民身分證使用及發給簿」。
  七、空白身分證因誤繕、塗改、污損等應即加蓋「作廢章」合併收回之
      舊證填入「註銷國民身分證登記簿(或名冊)」,並於次月十日前
      連同空白身分證月報表彙送本府。

陸、督導及獎懲規定:
  一、各戶政事務所主任對所內保管之空白身分證應經常清點、抽查。
  二、本府每月不定期指派人員赴各戶政事務所督導、抽查。
  三、辦理身分證製發及管理工作績效優劣人員,應每年檢討辦理獎懲。

柒、本作業規定配合實際作業需要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