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市合併改制作業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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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為統籌協調合併改制相關作業,辦理有關幕
    僚作業及行政事務等事宜,特依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設置要
    點第十點規定,設高雄縣市合併改制作業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合併後之業務權責劃分、組織架構及員額配置調整之規劃與
        推動事項。
  (二)關於合併後市自治法規之整備及市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法規
        之研議、制訂與推動事項。
  (三)關於合併後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關於合併後預算編製及執行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五)關於合併後財產處理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市自治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三、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三人,由高雄縣政府副縣長、高雄市政府副市長
    兼任,共同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二人,由高雄縣政府秘書長、高雄
    市政府秘書長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如
    下:
  (一)高雄縣議會秘書長高雄市議會秘書長
  (二)高雄縣政府民政處處長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局長
  (三)高雄縣政府財政處處長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四)高雄縣政府法制處處長高雄市政府法制局局長
  (五)高雄縣政府人事處處長高雄市政府人事處處長
  (六)高雄縣政府主計處處長高雄市政府主計處處長
  (七)高雄縣政府計畫處處長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高雄縣政府計畫處副處長高雄市政府資訊處處長
  (九)高雄縣政府新聞處處長高雄市政府新聞處處長
  (十)專家學者與其他有關人員。
    前項小組召集相關會議由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輪流主辦、共同主
    持。

四、本小組置執行長二人,由副召集人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綜理本小
    組業務,置副執行長四人,由縣市政府各指派二人擔任之,協助綜理
    本小組業務。

五、本小組設下列分組:
  (一)秘書分組:由高雄縣政府民政處與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共同組成。
  (二)行政區劃及協助辦理公職人員選舉分組:由高雄縣政府民政處與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共同召集相關局處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地方選
        委會代表列席。
  (三)業務功能分組:由高雄縣政府計畫處與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共同召集相關局處組成。
  (四)組織調整分組:由高雄縣政府人事處與高雄市政府人事處共同召
        集相關局處組成。
  (五)財政及財產處理分組:由高雄縣政府財政處與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共同召集相關局處組成。
  (六)預算分組:由高雄縣政府主計處與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共同組成。
  (七)法規整備分組:由高雄縣政府法制處與高雄市政府法制局共同組
        成。
  (八)組織員額及人員權益保障分組:由高雄縣政府人事處與高雄市政
        府人事處共同組成。
  (九)資訊檔案分組:由高雄縣政府計畫處與高雄市政府資訊處共同召
        集高雄縣政府秘書處、高雄市政府秘書處組成。
  (十)議會作業分組:由高雄縣議會、高雄市議會秘書長召集縣市議會
        相關人員組成。

六、本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七、本小組各分組會議,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代
    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八、各分組應於本小組會議時報告工作辦理情形,如涉及重大決策或跨分
    組協調事項,應提報本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涉及需與中央相關機關協調處理者,於簽陳召集人
    核定後,應作為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之代表參與縣市改制直轄市
    中央籌劃小組之意見準據。

十、本小組及各分組權責事項與新聞聯繫、發布及行銷宣傳有關者,由高
    雄縣政府新聞處、高雄市政府新聞處共同辦理。

十一、本小組及各分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各負責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十二、本小組行文,以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名義共同會銜行之。

十三、本要點於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核定後發布實施,並報請縣市改
      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