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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市庫支票受款人姓名(名稱)大、小寫金額錯誤、污 損、模糊或摺皺時,應予作廢,並加蓋作廢章後保存,另行簽開市庫支 票同時更正付款憑單內之市庫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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