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庫總庫收到支付處之「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後,應按左列規定 處理: 一、作最速件處理,並轉知各支庫,不得延擱。 二、尚未兌付者,應即止付,並於通知單回證聯上填註。 三、如已兌付者,應將兌付日期及兌付情形在通知單回證聯上填註。 四、收到通知單後,應於二日內將回證聯退還支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