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市庫總庫收到支付處之「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後,應按左列規定
  處理:
  一、作最速件處理,並轉知各支庫,不得延擱。
  二、尚未兌付者,應即止付,並於通知單回證聯上填註。
  三、如已兌付者,應將兌付日期及兌付情形在通知單回證聯上填註。
  四、收到通知單後,應於二日內將回證聯退還支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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