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市使用牌照稅之稽徵,除本府核定委託交通管理機關代徵稅款外,由
  本市稽徵機關辦理。
  本市使用牌照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不再核發使用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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