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一次徵收
  。但營業用車輛得於徵期內先行繳納稅額半數,餘額於當年九月一日起
  至九月三十日止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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