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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一次徵收 。但營業用車輛得於徵期內先行繳納稅額半數,餘額於當年九月一日起 至九月三十日止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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