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動產質借事業經營管理功能及調節
市民緊急經濟需要,設置動產質借所營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
為管理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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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下列財源撥充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之款項。
二、質押放款利息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質押物品拍賣利益收入。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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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本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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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於高雄銀行設立專戶存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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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市民急需週轉質押放款。
二、一般質押放款。
三、本所依法令規定編列年度預算開支一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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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應按會計年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年度終予編製
決算,除法定預算盈餘撥充基金財源循環運用外,超過法定預算盈餘部
分應依法分配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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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按月編造營業月報表,分送本府有關機關審核,其收支事項及
會計事務之處理,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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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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