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之收入,除本自治條例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繳款人向市
  庫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繳納,並歸入市庫存款戶,必要時
  並得由市庫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代收機構派員駐在收入機關經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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