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支出,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市庫存款戶內支付之。
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據預算及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辦
理。
前項支付由主管機關與市庫代理銀行透過電子化作業系統,並依電子簽
章法辦理支付及相關事宜。相關作業規範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管機關為調節市庫收支,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其收入歸入市庫存
款戶,償還時由市庫存款戶直接撥付。
市庫總庫經管之市庫存款,如當日支付總數超過結存總數,而發生不敷
支付情形時,其超過之數應由市庫代理銀行於透支或墊借契約額度內撥
入市庫存款戶支付;俟該戶有結餘時,即逕行撥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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