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之支出,應依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或其他有關
  支付法案,於履行支付責任時,製作支付資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放行後
  ,由主管機關通知市庫代理銀行辦理付款。未實施集中支付之機關,應
  在市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設置專戶存款,依法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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