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委託市庫代理銀行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各機關傳輸支付之資
  料,簽發市庫支票或以存帳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但下列各款項得直
  接簽發各該機關或指定人員:
  一、第十六條規定之支出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二、各機關薪餉、工資及各項補助費等之支出,付與各該機關或其指定
      人員代領轉發之款項。
  三、其他特殊事項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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