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委託市庫代理銀行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各機關傳輸支付之資 料,簽發市庫支票或以存帳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但下列各款項得直 接簽發各該機關或指定人員: 一、第十六條規定之支出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二、各機關薪餉、工資及各項補助費等之支出,付與各該機關或其指定 人員代領轉發之款項。 三、其他特殊事項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