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依第六條規定自行收納彙繳之款項,收入機關發現應予退還者,於未解
  繳市庫前,應由其自行收納款內逕行退還;已繳入市庫者,應依前三條
  規定辦理。
  前項於自行收納款內逕行退還及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自行核
  退之款項,應列入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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