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依第十六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各該支用機關
  ,逕向領款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於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支用機關填具
  市庫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一併繳還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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