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等保管事務
  ,由主管機關就轄區內之銀行遴選,經高雄市議會同意後委託其代理,
  並應報中央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市庫代理銀行與主管機關之權利義務,除受本自治條例及其他法令之限
  制外,另以契約定之,該契約於簽訂後應報請中央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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