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等保管事務 ,由主管機關就轄區內之銀行遴選,經高雄市議會同意後委託其代理, 並應報中央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市庫代理銀行與主管機關之權利義務,除受本自治條例及其他法令之限 制外,另以契約定之,該契約於簽訂後應報請中央公庫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