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等保管事
  務,除法律或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同意外,均應由市庫
  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辦理,不得自行辦理或委由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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