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庫存款,由主管機關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置市庫存款戶存管。特種基金
  專戶存款、保管款專戶存款及其他公款之專戶存款,由各機關於市庫代
  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設置各該存款戶,分別存管,依法收支。
  前項各種專戶存管款項,未納入集中支付者,主管機關於不妨礙專戶設
  立之目的下,得視市庫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
  依規定調度之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應撥入市庫存款戶內;償還時,亦由
  市庫存款戶直接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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