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菸酒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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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依據「菸
    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設置高雄縣政府菸酒查緝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查緝。
  (二)菸酒抽檢及衛生檢查。
  (三)檢舉案件之處理。
  (四)上級交辦或派員督辦私劣菸酒查緝。
  (五)私劣菸酒資料之蒐集。
  (六)私劣菸酒之運送、保管、銷毀。
  (七)其他有關稽查及取締事項。

三、本小組為任務編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
    任,委員九人,由財政局局長、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保局局
    長、建設局局長、消防局局長、秘書室主任、法制室主任、新聞室主
    任兼任。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副局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財政
    局主管課課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配。

五、本小組由召集人每年召開定期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邀
    請有關人員列席與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各單位(機關)指派參與執行查緝工作人員,績效卓著者或違反有關
    規定者,由查緝小組執行秘書分別簽報獎勵或議處。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得由本府財政局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

八、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