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為審核獎學金申請案件,主管機關應設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辦理之。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長兼任並擔
  任主席,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府教育局副局長一人、科長二人、會計室主任。
  二、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代表四人。
  三、學者、專家或教育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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