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審核獎學金申請案件,主管機關應設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辦理之。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長兼任並擔 任主席,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府教育局副局長一人、科長二人、會計室主任。 二、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代表四人。 三、學者、專家或教育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