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高中教育、職業教育、國際教育及教師訓練、登記、檢定
      等事項。
  二、第二科:國民中學教育等事項。
  三、第三科:國民小學及學前教育等事項。
  四、第四科:藝術教育及終身學習等事項。
  五、第五科:學校體育衛生及社會體育等教育事項。
  六、第六科:事務、出納、文書、文教公共設施用地管理、工程發包及
      不屬於其他科室事項。
  七、第七科: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等特殊教育事項。
  八、家庭教育中心:家庭教育事項。
  九、督學室: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之指導考核及策進等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督學、專員、股長、
  輔導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軍訓室,置主任、督學、科員,依法辦理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及護
  理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
  項。

  本局之下設各級學校、體育處、社會教育館,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設置各種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局另定之
  。

  局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停職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高雄市政府
  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之;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