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教育發展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9日

所有條文

  為規範高雄市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
  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為主管機關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撥充款。
  二、中央各機關教育經費補助收入。
  三、學雜費及保育費收入。
  四、推廣教育收入。
  五、建教合作收入。
  六、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七、場租門票收入。
  八、捐贈收入。
  九、孳息收入。
  十、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教育訓練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研究發展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補助、捐助、濟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與設備支出。
  十、其他與教育有關支出。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設立專
  戶存支,並納入市庫集中支付。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