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推薦優異學生預修大專校院課程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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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
    簡稱各校)優異學生適性學習、發展潛能,提早選修大專校院課程,
    特依據「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四
    條、「高級中學法」第十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六
    條,暨「高中職社區化建構適性學習社區實施補助要點」之規定,訂
    定本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優異學生係指在一般智能、學術性向、創造能力、領導能
    力、藝術才能、及其他特殊才能等領域中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其適用範圍除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四條至第
    十九條之規定外,各校得另推薦優異學生參與。
三、各校推薦優異學生赴大專校院預修課程,得組織推薦委員會,辦理審
    查、推薦等事務,必要時得組織聯合推薦委員會。
四、大專校院提供課程供各校學生預修,其開班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隨班附讀。
(二)開設專班。
(三)遠距教學。
五、於大專校院預修課程之學生,其上課時數及學分數依大專校院規定辦
    理。預修學生學分費以自行負擔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本局予以補助。
六、預修大專校院課程學生成績及格者,應採計為各校課程學分,並由大
    專校院發給學分證明,其入學大專校院後辦理學分抵免,依相關規定
    辦理。
七、各校預修大專校院課程學生,至大專校院上課期間,應事先辦理公假
    手續;其在大專校院出缺勤情形,由大專校院通知各校處理。
八、本局為推動本要點得與大專校院締結策略聯盟,各校得視實際需要與
    大專校院訂定合作協議或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