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及學校颱風災害應變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颱風災害應變機制,對於
    災前整備、受災應變、災後復建各階段應執行之任務及工作,予以規
    範制度化,使災害及財損減至最低,依據「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要點」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災前整備工作:
    (一)三級開設: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颱風動向可能對台灣本島構成
          威脅,經消防局通知本局即啟動之。
          1.通傳本市各級學校、社教館、體育處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並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及學校颱風災害工作檢
            核表」先行查核後,再回報本局主管科。
          2.宣導嚴禁學生至海邊戲水、登山及戶外教學活動等工作。
          3.颱風期間各機關學校防災防救人員,應保持手機隨時暢通。
          4.本市茂林、甲仙、那瑪夏、六龜、桃源等區各級學校,依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因應天然災害嚴重地區學校避險計畫」
            啟動各校避險方案。
    (二)二級開設:颱風動向可能對本市造成影響,經消防局通知本局
          ,即通傳本市各級學校、社教館、體育處。
          1.局長、校長、機關首長應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檢核
            應變小組防災準備工作,並裁示防災準備方向與重點。
          2.本局及所屬機關排定24小時輪值人員執勤表,及建置執行規
            範與聯絡電話網,並掌握防災、停課停班訊息。
          3.配合市府應變中心、各區公所,規劃場地提供社區民眾停車
            及學校開設「災民收容所」工作。
          4.各級學校應建置「應變小組及相關人員」之電話聯絡網,並
            隨時掌握防災、停課停班訊息。
          5.本市茂林、甲仙、那瑪夏、六龜、桃源等區各級學校,依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因應天然災害嚴重地區學校避險計畫」
            啟動各校避險方案。
          6.由督學負責巡視各視導區之學校防災整備情形。

三、受災應變作為:
    (一)一級開設: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暴風圈將
          於18小時內接觸本市陸地(本市列為警戒區域),經消防局通
          知本局,即通傳本市各級學校、社教館、體育處。
    (二)本局依輪值表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24小時值勤。所屬機關及
          學校並啟動緊急災害應變機制,掌握災情及停課停班時效。
    (三)本局、所屬機關及學校,得視災情隨時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
          ,以掌握正確災情。
    (四)本局輪值人員依進駐規範,負責聯繫、協調及處理市府應變中
          心及校安中心通報之災情;所屬機關及學校防災人員負責災情
          調查、通報及災損處理,並於每日上午9時及下午1時前確實回
          報,遇有緊急事件應隨時回報校長、主管科。
    (五)本市茂林、甲仙、那瑪夏、六龜、桃源等區各級學校,依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因應天然災害嚴重地區學校避險計畫」,啟
          動各校避險方案。
    (六)軍訓室校安中心負責24小時通報、統計,並與主管科共同彙整
          所屬機關及學校災情,由秘書室撰寫災情工作日誌,提供局長
          參加應變中心會議報告。
    (七)開放所屬機關及學校之場地供民眾停車,並妥適引導進入指定
          地點。
    (八)依「高雄市中等以下學校安置災民作業準則」開設災民收容所
          。

四、災後復建:
    (一)所屬機關及學校提出兵力需求時,請主管科統計後由軍訓室協
          調市府兵役局辦理。
    (二)學校傾倒之樹枝清運及校園消毒,由各校自行洽請廠商處理,
          或協請區公所及衛生、環保局辦理。
    (三)受災學校應確實掌握復建進度,並隨時回報本局各主管科,校
          園復原之期程,以災後翌日為原則。
    (四)由督學負責巡視各視導區復原情形,並協助學校儘速復原。
    (五)各主管科調查統計各機關及學校災損情形,由本局彙送中央機
          關(主管科)及市政府(秘書室)申請災害補助款。

五、「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由秘書室負責通知局長、副局長、
    主任秘書及各科室主管,並通報所屬機關及學校。

六、獎懲:
    辦理防救災及開設災民收容所之學校,有功人員,由本局從優敘獎;
    若有重大疏失者,將視情節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