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班開班核定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教育部頒佈之就讀輪調式
    及階梯式建教合作班學生免學費政策,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各校
    開班數需在總量管制下作調整,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市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辦理建教合作班應就日校正規班已辦理之職業
    類科與相關性質之機構建教合作,始得申辦。

三、本局每學年度核定各校建教合作班之原則如下:
    (一)各校建教合作班之開班數,應依前一學年度第一學期日校正規
          班高一該類科實招班級數之2倍為最高容納量。
    (二)本市建教合作班每班學生人數核定50人,以25人始得開班為原
          則,如有特殊情形,得專案報本局核備。
    (三)實際核班數以各校建教合作機構實際可聘用人數為依據,建教
          合作機構聘用人數,以工科每班不得少於35名,其他類科每班
          不得少於40名為核班基準。
    (四)實際核班數以各校建教合作機構實際可聘用人數為依據,如評
          估時承諾聘用人數與實際提供工作人數不符,學校應優先補足
          工作懸缺並妥善安置,違者於下一學年度扣減班級數。

四、本市建教合作班核定班級數分為二階段,其辦理對象及順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                                              
          辦理對象為前一學年度已辦理建教合作班之學校及已辦理建教
          合作班之各校欲在暫核總班級數內調整類科者。
    (二)第二階段                                              
          第一階段核定班級數後仍有餘額,始得辦理。
          對象依序為新辦理建教合作學校、原辦理建教合作學校欲新增
          類科、第一階段未找尋足夠合作事業機構之建教合作學校。
          核班順序如下:                                        
          1.新申請辦理建教合作學校申辦新類科。
          2.新申請辦理建教合作學校申辦原類科。
          3.原已辦理建教合作學校申辦新類科。
          4.原已辦理建教合作學校申辦原類科。
          以上核班同一順位時,得以工業類科為優先。
          如有特殊情形,得專案報本局核處。

五、各校建教合作班於第一階段核准開班後,招生人數未能成班者,其釋
    出之班級數由當學年度申請新增班級數且已通過開班審核之學校於下
    一學年度納入第一階段核定班級數。

六、各校實際開班數及招生人數經本局召開開班確認會議核定之。